查资料 请搜索:
“我现在已经向达拉特旗人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执行局的法官给我说下周一将采取措施,或对被告丁某采取司法拘留措施,或根据诉讼保全冻结丁某的相关银行账户。”原告刘某对记者讲。
丁某在达拉特旗经营一家酒店,刘某为丁某经营的酒店供货,从2010年4月份至10月份期间,丁某共欠刘某货款73855元,经双方结算,丁某经营的酒店的财务负责人张某为刘某打下一张欠条,并加盖酒店公章。刘某和丁某多次索要货款无果的前提下,于2012年4月9日将丁某及张某起诉到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12年6月27日,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民三庭公开审理了此案,丁某无正当理由缺席庭审,法庭当庭作出判决,丁某于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刘某货款738555元,案件受理费1646元,由丁某负担。由于张某系该酒店的工作人员,对此笔货款不承担给付责任。判决生效后,丁某没有履行给付义务,后刘某向达拉特旗人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记者 晨曦 通讯员 祁建军 马银伟
酒店老板|供货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