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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员 陈红 张倩 记者 邹伟)近日,鼓楼工商分局湖南路所接到一起消费者申诉:市民邵先生于去年11月在湖南路上某酒店订了今年10月的婚宴,并交付了8000元的定金。今年3月,酒店告知邵先生其预订的婚宴要被取消,8000元定金将全额退还。邵先生又急又气,婚期临近,一来短时间内很难找到合适的酒店,二来临时找酒店比提前预订在价格上要高出很多。那么,商家单方毁约是否“一退了之”?
鼓楼工商12315申诉举报分中心相关负责人指出,“定金”和“订金”有所不同,“定金”是签约的保证,即“违约定金”。《合同法》第115条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双倍返还定金。”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定金罚款。
经过工商部门的介入,被诉方酒店已同意双倍退还定金共计16000元。消费者邵先生对此结果也表示满意。
工商部门提醒广大商家和消费者:对于“定金”,依据《合同法》,双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如果无约定,经营者违约时“定金”双倍返还,消费者违约时“定金”不返还。至于“订金”,目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可视为“预付款”,双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如果无约定,经营者违约时应无条件退款,消费者违约时可以要求经营者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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