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民胡先生打算从连云港(601008,股吧)乘班轮前往韩国,但当晚与好友喝了不少酒,深夜回到宾馆,为确保及时登轮,特意预定了宾馆“叫醒”服务。谁知第二天醒来已近中午,错过了当天班轮,胡先生只好再买下一班船票。深感误事的他与宾馆交涉无果,以未尽“叫醒”义务为由将宾馆告上法庭。连云港市连云区法院查明事实后认为,“叫醒”服务应以将客人彻底叫醒为目的,而不是打两次电话就算完事。经法官调解,日前宾馆一次性赔偿胡先生2000元。 通讯员 朱先明
扬子晚报记者 于英杰
案件起因:预定“叫醒”服务却没被叫醒,错过班轮
今年11月初,徐州的胡先生乘车赶到了连云港,准备乘坐班轮前往韩国。当晚,胡先生和几名好友聚餐喝了不少酒,直到深夜才结束。为了确保准时登轮,胡先生选了一家距连云港客运站较近的宾馆住宿,而且在住进宾馆后,特意向总台服务员预定第二天早晨的“叫醒”服务,服务员当时也答应下来。谁知,胡先生第二天一觉醒来时已临近中午,自然错过了当天的班轮,只好买了下一班船票。
胡先生好不懊恼,不仅误了事船票作废,还要多花延期的住宿费,当天找到宾馆要求赔偿相关损失。不过,宾馆经理并不买账,他告诉胡先生,值班服务员向他入住的房间打了两次呼叫电话,还去敲了门。但是,当时胡先生自己睡得太深而没被叫醒。因此,只同意向胡先生道歉,并免去当天住宿费。
顾客起诉:以未尽“叫醒”义务状告宾馆索赔损失
眼见谈不拢,胡先生以未尽“叫醒”义务为由将宾馆告到连云港市连云区法院,要求宾馆赔偿因没履行“叫醒”服务给自己造成的经济损失。
连云区法院速裁庭法官及时介入,在查明事实基础上,以诉前调解的方式主持双方进行调解。但宾馆坚持认为,对需要叫醒的顾客由值班服务员打电话呼叫,就算完成“叫醒”服务,这是行业惯例,宾馆通常都是这样履行这一合同义务的,还没发生过没被“叫醒”而造成损失的情况。当天服务员打过电话又敲过门,胡先生没被叫醒是因为他睡得太深,是他自己的责任。
胡先生认为,宾馆承担的“叫醒”服务,应当是把睡着的客人彻底叫醒才算完成义务,不仅是要去“叫”,关键是要“叫醒”,没有“叫醒”就没有完成“叫醒”服务的合同义务,造成损失就必须给予赔偿。
法官断案:“叫醒服务”没达到目的,赔2000元
承办法官认为,胡先生和宾馆对住宿服务合同中,宾馆负有“叫醒”义务并无异议,争议焦点在于,宾馆是否正确履行了“叫醒”服务的合同义务。
虽然双方对“叫醒”服务的约定并不很明确具体,但宾馆一直是按自己制定的、以给顾客打电话呼叫的方法来完成“叫醒”服务的,从没考虑到像胡先生这样特殊的情况,也没履行好“叫醒”胡先生服务的合同义务,因此给胡先生造成损失,显然是有责任的。
既然称之为“叫醒”服务,当然是以彻底叫醒客人为目的。法官表示,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由于宾馆履行“叫醒”服务的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没有叫醒胡先生,依法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但胡先生在打电话“叫醒”的情况下都没醒来,自己也有一定责任。
由此,法官提出了宾馆承担大部分赔偿责任,胡先生应承担一部分责任的调解方案,得到双方认可。日前,在法官主持下胡先生与宾馆达成协议,由宾馆一次性赔偿胡先生各项损失2000元。
多说1句
如果是“叫早服务”那该怎么判?
“叫醒服务”,从字面上理解,正如胡先生和法官都提到的,宾馆不仅要“叫”,而且要把客人“叫醒”。醒是一种很明确的状态,相对于睡着而言。你要叫了,但客人没醒,还睡着,那状态没变,就没达到目的。宾馆未尽义务就显而易见了。
事实上,日常宾馆酒店有可能没有“叫醒服务”,而差不多的服务项目更多的是以“叫早服务”这个名称出现。百度百科上,就有相关的解释:酒店为了方便客人,一般均设有“叫早服务”或“叫醒服务”(early call或morning call),如果你想早晨有人叫醒你,你就可以打电话告诉总机你准备几点起床,到时房间的电话就会准时把你叫醒。
问题是,百度的这个解释能否被各方所认可?尤其是“叫早服务”。按照本案中遵循的逻辑,“叫早服务”从字面上理解,说的是宾馆提供早上或提前打电话、敲门的行为,但并没有明确要达到什么目的。那像胡先生这样较真的客人能否胜算就难说了。
显然,宾馆、酒店的各项服务都应该有个明确定义和服务规范,让服务双方都知晓、认可,免得出了纠纷,大家非要抠字眼来争个对错是非。 编 者
宾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