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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江阴市消委会澄北分会成功调解一起因在酒店住宿洗浴而摔伤的消费纠纷案。
消费者王女士在今年1月入住江阴一酒店并在房间内洗浴时,因地砖湿滑引起摔跤而受伤。消费者认为,酒店沐浴房内地面不是防滑地砖、内无防滑告示等情况导致自己摔伤。王女士今年2月向江阴市消委会投诉,要求酒店赔偿医疗费、各项损失费等费用。江阴市消委会澄北分会接到投诉后,立即至该酒店房间内进行现场查看,发现卫生间地砖与沐浴房地砖均为光滑大理石材质;卫生间与沐浴房未发现有防滑告示,同时查看房内客房指南说明书,也未有发现有防滑提醒语。分会认为,酒店方虽摆放有防滑垫等物品,但卫生间及沐浴房地砖不为防滑地砖及未有防滑提示,作为酒店方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酒店方作为从事住宿业务的宾馆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最终,酒店方赔偿消费者王女士医疗费等全部费用为10000元,免除消费者在酒店受伤期间的住宿费及餐费计3000多元,另退还消费者的住宿押金1000元。此纠纷圆满解决。周雁军
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