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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酒后下楼梯摔伤 酒店和两陪酒人共赔5.5万

作者:资讯中心 来源:职业餐饮网 发布时间:2012年05月27日 点击数: 【字体: 收藏

石狮日报5月27日讯(记者 余霞 通讯员 周文迪 蔡鸳鸯)一顾客饮酒后,在两位朋友的搀扶下,在酒店下楼梯时摔伤。谁将为其摔伤“买单”?答案是其本人、酒店方和两位陪酒的朋友。

顾客摔下楼梯

至今日,摔伤事件刚好过去整整两年。两年前的5月27日凌晨1时30分许,八零后的吴某与朋友阿古、阿杰到石狮市区一酒店用完餐后,因醉酒在后两者的搀扶下走向楼梯,却不慎摔伤。

吴某事后称,因楼梯地板湿滑、护栏不符合安全要求,导致他从约2米高的地方坠落摔伤。

事发后,吴某等人报警,宝盖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处置。

因摔伤,吴某住院治疗达72天。

酒店自称无责

面对吴某的索赔,当事酒店认为此次事故与己无关,并指出吴某是在另外两人共同搀扶下摔倒,只能说明是其喝酒过多造成的。而且也未有证据证明当时酒店地板湿滑,因为其他人也走楼梯却并未摔倒。

酒店方面出示的录像显示,吴某是因自己重心不稳而摔倒,并非从楼梯上滑落。

面对朋友的索赔,阿古、阿杰以沉默应对。

去年4月份,吴某对酒店方和两位朋友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三方赔偿其各种损失共计25万余元,其中2万元是精神损害赔偿金。

四方承担赔偿

昨日,记者在石狮法院采访获悉,该院已对该起民事纠纷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该院审理认为,吴某作为成年人,在醉酒后,没有充分考虑到自身的安全,在有电梯可乘的情况下,选择走楼梯,增加危险性,且最后发生事故,其本身存在过错,应自行承担主要责任。酒店作为经营场所,在吴某酒醉的情况下,未能认真、积极地履行保护义务,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阿古、阿杰作为吴某的共同饮酒人,未对吴某进行必要的提醒和劝阻,在其酒醉后,也未尽到帮扶、避免危险的义务,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石狮法院最终确认吴某在此次事故中的各项损失合计183377.5元,其中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为15000元。判处酒店方、阿古、阿杰在吴某此次摔伤事故中分别承担10%的责任,各支付赔偿款18337.7元给吴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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