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现金管理办法 酒店的资金收支必须按本制度的规定办法管理。 违反本制度所规定将按财务法规和员工手册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并追究应负的经济责任。
1. 酒店的所有收入包括往来资金和现金和营业收入,除按规定留存的备用金存放在酒店内规定的贮存处,作为周转资金外,均应存入酒店在中国银行的账户内.
2. 上述账户的提取款项须由总经理(或他的代表),作为组和另一位由董事会指定负责人(或他的代表)作为组,经具组和组每组各壹人,共两人的会签,并加盖酒店的支票专用章方可提取.
3. 上述银行账户的支票专用章由总出纳保管.所有的支票必须要经管财务的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在支票上加盖银行账户私章,后总出纳方可给予加盖支票专用章.
4. 上述银行账户的支票由银行领出后,经总出纳登记后由应付账款会计保管并凭经有效批准的付款要求通知单填写支票.不符本项规定的任何情况,应付账款会计不予填写支票.
5. 酒店的所有营业现金收入均按酒店的"营收现金管理办法"办理,违反者按财务法规,和员工手册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并追究应负的经济责任.
6. 按本管理制度存放在酒店内的周转资金规定为: 总出纳手存备用金 总出纳的备用金,仅作为本制度规定的其它备用金的报销回填,和支付零星现金支出. 外币兑换备用金前堂收银处的外币兑换备用金,除受酒店规定管控外,同时必须遵守银行对代办外币兑换业务所订立的有关规定,并只作为外币兑换代换点的外币兑换业务专款,不得挪作其它用途. 收银员零找备用金各收银处的零找备用金,只作为收款业务中回找给客人的专用备用金,并应按规定在每班交*****时,由交接双方核点交接.不得截留滞交. 邮资备用金前堂部接待处的邮资专用备用金,允许以邮票和现金形式同时保管,但只用作提供给客人的代邮服务专用,不得挪作其它用途.现金和邮票的总和应与备用金规定的固定额度相符.采购部备用金采购部的备用金,规定只作解决酒店零星现购以应业务所急.专用备用金经财务总监和总经理的同意,在特殊情况下个别部门可获拨留不超过人民币壹仟元以下的临时专用备用金.专用备用金在事完毕后或被通知回缴时必须实时交回.
7.所有备用金、包括总出纳的备用金均采用随用随报的回填办法控制.除总出纳的备用金按实际支付,并具经财务制度规定批准的报销凭证向应付账款会计办理手续,开出支票由银行账户存款回填补充外,其它所有的备用金的报销回填,均应在办公时间内在总出纳的办公室办理回填事务. 所有备用金均采用报销回填的定额控制方法,使备用金固定在规定的额度,不得随意增减.所有备用金额度的变更,均须获财务总监和总经理的批准.
8. 采用现金零星采购和其它经财务总监批准的业务费用,所产生的借支,包括现金和支票的借支,除旅差费借支,允许在休假曰的第三个工作天内报销外,其它借支均应在借支曰起计的三个工作天内办理报销,并退回未用现金余额.会计人员对未按本项规定依时报销的任何借支事项,应即时报请财务总监处理.追究有关当事人,对经财务人员通知,仍不及时办理报销或不缴回未用现金余额的,以挪用现金处理.
9.酒店所有费用的报销,均须经部门经理同意,加签后送财务管理会计部办理酒店规定的财务审批手续,经获批准后在总出纳处领取或退缴现金.
二、 营收现金缴纳的管理办法 酒店对营收现金采用钱、帐分途的管理方法.有关控管方法按以下程序执行,所有人员均应绝对遵守本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违反者将受纪律处分, 以至追究法律和经济责任。
1. 夜班核数员、前堂收银员、餐厅和其它营业点的收银员均应在下班时将各该班次的帐单点核清楚,并完成各该班的营业收入报告.帐单和有关报告应于下班后第一时间交到各该班次的当值领班的办公室,以便在初步核查后转夜班审核组进行随后的帐务工作.现金部份应于下班前,在第三者见证下投入设在前堂收银办公室内的投放式现金投纳保管箱内.
2. 每一班次的收银员在完成帐表的核查工作后即应将其所持现金中应属零找备用金的部份划出,点核清楚后存入由其个人保管的零找现金保险库内加锁存储.在减去零找备用金的额度后应属该班次的现售所得的现金收入,则按第1.点和第4.点的规定,投入投放式现金投纳保管箱.
3. 每班的现金收入必须与各该班的营业报表内所统计的现金销售额相吻合.如有任何差异应实时查明,差异部份不论是超出或是短缺均应如属填报,记录在收银员报表内的现金超短栏内上报,不得隐瞒.
4. 现金收入应在该班当值领班或前堂收银员当面见证点算清楚后,实时在缴纳封袋上如实填写清楚,并在该见证人的见证下封好缴纳袋,并在袋口骑封加签,然后实时投入现金投纳保险箱中.收银员和见证人均须在投缴记录表上同时加签.所有封袋必需使用香糊,或胶水封口,不准使用透明胶或钉书机封钉作为加封,未依循本项规定进行者, 除对因此引起的所有后果负全部责任外,并将被视作蓄意违反本管理办法,遭受纪律处分.
5. 所有投缴事项必须即核、即签、实时投箱,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缴款人和见证人均有责任监督对方按本规定的条款完成规定的事项和核签,对不按规定操作而引致的后果,双方均负同等责任,受同等处分.
6. 对于不按规定要求,在没有见证下,独自封袋投箱者,除因此引致的后果全部由其个人负责外,还应按触犯部门规章制度论,初犯者予口头警告,蓄意再犯者给予书面警告,以至最后警告.
7. 缴纳人和见证人不按规定,没有当面点核,或不认真点核而造成的过失,按第六项的规定同等处分.
8. 违反第四项内容规定的任何情况者亦应按情节给予与第六项规定相同程度的处分.
9. 收银缴纳登记表的每一栏,均应按规定的内容和格式完成要求填入的资料填写,并在规定的栏位加签,不得有遗漏,错填.其中因错写需要更正的,应用横线划去,再在其上方写上正确数据,然后由缴纳及见证双方加签.违反本项规定者按与第六项相同的程度给予处分.
10. 每一班次的领班和主管应对各该班次收银员的现售所得现金的缴纳情况加以检查,保证所有现金收入款项均已缴纳入库.所有收银员必须办妥缴纳现金收入,并完成各该班次的报表及帐务后,方可下班.每一班次的当值领班均应对收银员缴纳登记表进行检查,并对出现不完善的情况实时查明原因,并将情况通知在班的上一级主管人员,若当时未有直属上级主管时,应向当时财务部在酒店当值的其它主管人员报告.
11. 收银缴纳登记表未端的缴纳封总包数及缴纳封中是否有破损的情况,由总出纳在第二天与见证人共同打开保险箱取出缴纳封袋时按实填写.实际包数或封内的缴款如与登记表所载情况有出入时,若当时办公室还有第三者在场时,应请第三者(前台收银处24小时均有人员当值)作证,并第一时间报告上级主管处理.
12. 若当天所有缴纳封均未有破损时,破损封数目的字段应加 “ / ”斜线删除.若封袋有破损时,应将该等破损封袋的情况注明,并按第十一项的规定处理.
13. 总出纳及见证人均须在登记表上加签,任何一方漏签,另一方未能予以提醒,均属疏忽责任.
14. 收益审核每天均应在总出纳完成缴款点核后,检查经总出纳和见证人加签的登记表, 并与收入报告的现售总额核对.保证该天的现金收入确已无误入库.如有差异应实时与总出纳共同查明原因.切不可拖延,以致增加核查的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