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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被旅行社 “放鸽子”索赔13万

作者:资讯中心 来源:职业餐饮网 发布时间:2011年12月19日 点击数: 【字体: 收藏

 案情

  因一次活动接待需要,南昌某酒店与某旅行社签订了一份旅店服务合同,约定旅行社在2010年10月21日至24日活动期间保证客房用量。

  另约定,某旅行社于2010年6月4日支付定金1万元,余款在会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结清,如旅行社违约,酒店有权终止合同并扣留所有已交款项作为违约金;旅行社支付定金后,酒店在本合同约定的用房期间内,不得把被告所预订的房间以任何形式转让或出售给任何单位与个人,否则应承担预订全部客房费总金额的20%的违约金和若造成其他损失相应的赔偿责任。

  签订合同3天后,旅行社依约支付定金1万元,酒店也陆续做好了在门口悬挂迎宾横幅、字牌等入住准备。

  2010年10月16日,旅行社因接到另一单位的订单,将原预定用房调剂出来给该单位接待使用,后该单位未如约入住,导致旅行社与酒店的合同未能履行。酒店即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旅行社赔偿经济损失13.134万元。

  旅行社辩称,自己与该酒店的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并非公司的主观故意,而是因为对某单位接待调剂工作的临时变更,公司也已经于第一时间以传真和发函形式告知了该酒店,并提出了终止合同的要求,但酒店方未予答复。(记者程呈整理)

  断案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履约。原告酒店按照合同约定,为被告某旅行社预留了房间,但旅行社却在合同订立后、实际履行前,拒绝履行合同,给酒店造成了一定的损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旅行社因第三人的原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不属于法定免责事由,不能免责。但因原告对其所主张的经济损失13.134万元证据不足,故法院对该请求不予支持。

  法院根据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合同违约责任第1款,即关于被告方的违约责任“甲方应按约定向乙方及时、足额支付各项款项,否则乙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扣留所有已交款项作为违约金”的规定,将被告旅行社已交付给酒店的1万元定金作为违约金,酒店可不予返还,驳回原告酒店其他的诉讼请求。(南昌市东湖区法院陈慧 肖宝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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