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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5日,来福州旅游的李先生入住福州某大酒店,发现客房内“服务指南”上注明:每间客房设有私人保险箱,总台也提供免费保险箱,请恕酒店不承担任何现金或者贵重物品遗失或损坏的责任。李先生认为,酒店这一做法明显侵害消费者权益,于是向工商部门投诉。
针对李先生的投诉,酒店向工商人员解释,客房内设有专用保险箱,总台也有公用保险箱,免费为顾客保管财物。如果顾客将贵重财物放在客房的专用保险箱,由于保险箱密码是顾客自行设定的,若发生财物损失事件,酒店不负责赔偿。
市工商局相关工作人员认为,酒店负有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一旦消费者因接受酒店服务而受到损害,只要酒店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就不能以“提供免费保险箱”或“贵重物品丢失不赔”等格式条款为借口来逃避赔偿责任。
案例点睛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酒店提供的免费保险箱服务与公益性委托保管不同,是酒店有偿服务的延伸,酒店服务指南中“贵重物品丢失不赔”格式条款侵害了消费者的安全保障权,属于《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27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霸王条款。
(福州日报记者 程仁山 通讯员 陈集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