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房客成了“猎物”
回到宜昌的第二天,周某登记入住该酒店的1611号房,按上次的方法,装好了一套针孔摄像机偷拍设备。又过了几天,周某再次登记,入住该酒店 1619号房,按同样的方法,在1619客房的电视机上,又装上了一套针孔摄像机。
两个客房里装好两套针孔摄像机后,周某就开始守株待兔,等待“猎物”的到来。
5月9日晚,广东某公司两位经理陈某、郑某出差北京返程途中借道宜昌,在游玩了三峡大坝后,当晚被的士司机送到了这家当地最好的酒店。他们登记了1611、1619两个房间,一人一间。而当天,周某住在1617房。
当晚10时许,一女子悄悄进入1611号房。房客和女子双方短时间的语言交流,赤身裸体的画面,以及随后床上激烈的动作画面和声音,统统被周某所装的针孔摄像机录下,并存储到了MP4中。
女子离开房间时,房客给了她300元现金,也被录下。
所有这一切,房客一无所知。第二天,两人退房,乘飞机离开宜昌。而酒店开具的住宿发票上,清楚地写着他们的工作单位。
委托公司调查“嫖客”
拿到性爱录像后,周某审读分析,初步确定这两位嫖客来自广东。紧接着,他开始寻找这两位嫖客的真实身份。
一番折腾后,周某找到了一位女孩晓芳(化名),她认识在该酒店前台上班的经理晓萍(化名),晓芳谎称,5月9日晚,她的朋友周某为一个远方的客人登记了房间,客人第二天走后,没有将钱给她的朋友,想请晓萍帮忙查一下那客人的资料。根据对方的要求,晓萍将当天住在1611房间的客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和简单的地址用短信发给了周某。
周某迅速在网上搜出了一大批调查公司。考虑到嫖客讲广东话,就选定了广东的一家调查公司,通过网上对话,提出了要求,可对方在骗走了3000元调查劳务费后,并未为周办事。
周不死心,又找了广东的另一家调查公司,支付了1500元,向对方提出了自己所要调查的内容。
5月20日,该调查公司回话说,当晚住在1611房间的郑某,是在广东某公司供职。其办公地是某大厦,家住某小区。并附上了郑某工作单位和住宅小区的详细地址和外景图片等等。
如此详细的调查结果,让周某大喜过望,他仿佛看到了一大叠钞票正在向他招手。
快递录像索要“5万”
5月21日,周某在宜昌电脑城买了个容量1G的U盘,将陈某当晚嫖娼的性爱视频、视频截图都复制进去,连同敲诈信用特快专递从宜昌发给了郑某。
陈某介绍说,敲诈信落款是2009年5月24日。信的内容有:“U盘里有你的性爱录像、性爱照片和家庭地址的照片,性爱照片是从录像里截下的,如果你说那个人不是你,将会给你家人和你单位帮你辨认,并将录像上传到色情网站上。”信中还威胁:“本信件发出第5天时(即5月29日),我的银行卡上要看到5万元钱到账,否则,就让你身败名裂。”陈某说,信中留下了一个工行卡号、手机号码,并特别警告不能报警,只接收短信。信的落款是“艳照门”。
陈某、郑某赶紧将U盘打开,经辨认,性爱男主角就是陈某,事发地就是那天住在宜昌的酒店里,画面清晰,声音逼真。
二人还未找到解决方法,6月4日,郑某的父母收到了一封从湖北宜昌寄来的特快专递,里面还是一个U盘和一封敲诈信。这次的U盘里内容基本没变,但信上内容变了:“你既然不理会,我们也没办法,那只有按我们的惩罚办法,一步步地来实施了……这次寄到你家,两天后,将有一封信直接寄到你们公司总部,同时寄给《羊城晚报》记者和你单位纪委……”。信中还说:“6月6日前,卡上看不到5.5万元存款,计划将一步步实施,价格也一直上升。”落款还是“艳照门”。
陈某十分害怕,赶紧和周某联系。不断讨价还价后,最终被迫凑钱,分4次从柜员机上将5.5万元汇到周某指定的账户上。陈某要求对方收到钱后,将所有录像全部删掉。
贪得无厌最终“翻船”
这笔不义之财一到账,周某就赶快把钱取走了。他还了借给他钱的陈某某3万元、罗某某1.5万元。自己和妻子,各自留下5000元了,这一点钱很快就花光了。
周某说,7月1日那天,因为要出去办点事,可手上钱不多,家里也没多少钱,就想到再找陈某搞点钱。于是,他又打印了一份敲诈信,再次以性爱录像威胁陈某,要他再汇1万元来。
收到来信的陈某心里受到了极大的冲击,也最终清醒过来。他说,原以为按要求把钱给够了,就能够一了百了了,可事实上并不是这么回事。他觉得对方很有可能会贪得无厌,会无止境地敲诈。经过几天几夜激烈的思想斗争,7月上旬的一天,陈某把心一横,“哪怕身败名裂,也要把他抓住”。于是,他主动向宜昌警方报警。警方立即出击展开侦查,很快便抓获了犯罪嫌疑人周某。
在警方抓获周某之前的6月中旬,周某又一次入住了该酒店,他还住在1617房间,一连住了5天,继续守株待兔式地监控那两个装有针孔摄像机的房间,期待新的“猎物”的到来。
据周某向警方交待,在这5天里,他哪里也没去,一共偷录到了两对男女的隐私。一对是一个三四十岁的男人和情人;一对是一个三十多岁的男人和妻子。虽然针孔设备拍到了他们在房间的大部分隐私,但由于并没有他们的性爱场面,周某认为没有敲诈的价值,他也就放弃了,没有实施进一步的敲诈行为。(唐宜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