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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31日,为招揽顾客牟取非法利益,10个月内容留卖淫24次的李某,被武陵区法院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000元。
李某于2008年下半年至2009年10月期间,受金沙大酒店康乐中心聘用,分别担任该康乐中心的营销主管(领班),负责管理卖淫小姐。在经营管理过程中,李某为招揽顾客,牟取非法利益,以提供场所的方式,安排小姐卖淫。从中收取介绍费,共提供性服务160余人次,并向卖淫女收取台费。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民警在金沙大酒店1010房和1017房当场抓获了4名卖淫嫖娼人员,在8002房将李某及周某、蔡某、郑某等14名卖淫女抓获,并从李某手中追缴非法所得445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在其同案人组织卖淫犯罪中充当管理人员,起帮助作用,其行为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且其协助组织卖淫人数众多,属情节严重。同时,鉴于李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故此,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