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资料 请搜索:
7月1日从无锡市南长法院获悉,近日对一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进行了一审判决。
2008年7月,赵静开始在一家酒店工作。试用十天后就被正式录用。几个月后,赵静因为该酒店没有支付其加班工资而提起劳动仲裁申请,要求该酒店支付工作日、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共计11600余元。仲裁委支持其仲裁请求,对此,该酒店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酒店方诉称,没有考勤表和值班记录表,赵静的加班情况无法被证明。酒店规定了加班审批制度,即员工要求加班必须先申请,被批准后才能加班,自行加班则不算作加班,不支付加班工资。所付赵某的月工资本身就包括了加班补贴,没有必要再另行支付。
赵静辩称,在试用期间,她没有值班,当月就拿到了3800元的工资,故以后的工资标准也应以每月3800元为准。同时,自己对加班审批制度并不知情,而且它的制定未经法定程序审批,没有约束力。
法院审理认为,赵静与酒店以书面签订劳动合同的方式建立的劳动关系合法有效。该酒店未提供工资单证明月工资分为工资和值班加班工资补贴两部分,故其主张不予支持。劳动者在工作日、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加班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150%、200%、300%支付加班工资。据此,法院做出了驳回酒店诉请的判决。(徐君 文瑶)
酒店员工|加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