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资料 请搜索:
本报讯(记者陈保发)酒店的保安致人重伤后,经理不仅不报案,还指示其他员工要“保密”。昨天,记者从万州区检察院获悉,经该院提起公诉,酒店经理冉某因犯包庇罪,近日被法院判处管制一年。
据了解,冉某是万州区某酒店的经理,2008年12月2日晚,当地居民任某在途经冉某所供职的酒店停车场时,与酒店保安姜某(已判刑)发生口角纠纷,随后被姜某一方打伤,后经鉴定为重伤。
事发后,姜某将这一情况报告给酒店经理冉某。冉某得知这一情况后,不是选择报警,而是电话指示酒店的保安陈某,要求陈与总台服务员梁某不得将姜某当晚值班以及伤人的事情告诉任何人。
去年初,当民警找酒店经理冉某以及陈某、梁某调查取证时,3人明知姜某系犯罪嫌疑人,却拒不向公安机关提供姜某伤人的真实情况,还拒不提供姜某在该酒店的人事档案。
事隔不久,民警以涉嫌包庇罪将冉某抓获。据冉某事后交代,保安姜某为人勤奋、工作认真,他本是从“爱护”员工的角度出发,想把这事隐瞒下来,没想到反而把自己给“搭”进去了。
检察官说法
违法“爱护”害人害己
据承办检察官介绍,本案中,作为酒店经理的冉某法律意识淡薄,“爱护”员工不等于就要去包庇他,这样反而变相“害”了员工,自己也违法犯罪了。因为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作假证明包庇的,构成窝藏罪和包庇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检察官称,如果冉某事发后报警,或劝说员工姜某主动去自首,不但姜某会获轻判,冉某自己也不会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