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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客被砸车,酒店被判担责

作者:资讯中心 来源:职业餐饮网 发布时间:2011年11月23日 点击数: 【字体: 收藏

车辆停放在酒店发现被砸,为索赔偿,朱先生将某酒店的上级单位、某投资公司告上法庭。近日,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投资公司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作出其赔偿朱先生5445元修理费的判决。

  本报讯 2010年5月,朱先生因为参加单位组织的活动入住指定的一家投资公司酒店。当晚朱先生驾车进入酒店,并领取了酒店停车场进出车辆计时单。不曾想,次日清晨,朱先生发现车顶有被砸的痕迹,遂将该情况告知了投资公司,投资公司认为诉争车辆被砸并非发生在酒店内,可能是车主进入酒店前车辆就已经受损,所以不同意朱先生的赔偿要求。

  随后,朱先生起诉到一审法院称,自己驾车将车辆停入酒店的停车场时,酒店看门人员指引将车辆停入了停车位,之后向自己收取停车看管费并给了停车小票。第二天早上,发现车顶被砸坏后他及时联系了酒店的安保人员和派出所民警。自己与投资公司成立了有偿保管合同,投资公司负有保障自己汽车完好的义务,但投资公司并没有尽职的履行保管义务,给自己造成了经济损失,因此投资公司应予以赔偿。故要求投资公司赔偿5445元汽车修理费,以及1200元的误工费。

  对此,投资公司答辩称,朱先生确实在投资公司酒店入住,但车辆到底是如何发生损害的不知道,但肯定不是在酒店的停车场损害,朱先生的起诉与投资公司没有关系,请求法院驳回。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投资公司不服,上诉到二中院。

  北京二中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朱先生入住投资公司开办的酒店,并将诉争车辆停放在酒店的停车场,投资公司出具了“进出车辆计时单”,表明双方已经形成旅店服务的法律关系,投资公司有义务对朱先生的车辆合理、妥善进行保管。现有证据表明诉争车辆是停放在投资公司酒店停车场后,才发现的损坏现象,投资公司对此持有异议,但未能够举证证明该车辆进入停车场前已存在损害。故投资公司上诉理由不成立,应向朱先生承担赔偿责任。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并无不当,应予以维持。

  据此,北京第二中级法院终审驳回投资公司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作出其赔偿朱先生5445元修理费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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