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业主方首先担责;事故原因确定后,业主方与维修方、制造商协调解决
羊城晚报讯 记者许琛、黄博纯报道:花都区新华镇金湖大酒店一部电梯8日晚发生坠厢事故,造成三人受伤(详见本报11日A22版报道),相关责任该谁来负,酒店、制造商、维护公司三方有争执。有法律专家认为,虽然合约失效,但电梯维修商不能免责。另据悉,花都区政府已介入事件,事故鉴定结果出来后,将责成事件责任方对伤者进行赔偿。
据金湖大酒店总经理黄女士介绍,花都通用公司负责酒店电梯的维修保养,对安全事故应担责。而事件发生后,花都通用的工作人员一度推托责任,甚至将带有“花都通用”的警示牌撤走。对此,花都通用的负责人回应,公司与金湖大酒店的维保合同7月31日到期。双方未续约,不存在合作关系。黄女士质疑,8日下午该公司还派出维保人员前来对电梯进行月检,续约合同只是未及时盖章,双方合作的事实依然存在。截至记者发稿,花都通用的电话一直未能接通。
广州大同律师事务所主任朱永平律师表示,虽然双方尚未正式签署书面合同,但一方已经履行了事实上的安全保障义务,表明电梯已经处于安全运行状态,这已经构成实际上的合同关系。维修商不能免责,理应对受伤者进行赔偿。
事件发生后,金湖大酒店的负责人员透露,该酒店的电梯每个月都会定期进行维护,8日电梯出事前几个小时还做过检修。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局长陈刚表示,使用单位应当至少15天对电梯进行一次维保和检查。
记者查阅相关资料得知,在所有的电梯事故和故障中,设计和制造的问题占20%,80%以上的事故原因都在安装维保环节。根据《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电梯应当至少15天进行一次维保和检查。
朱永平表示,金湖大酒店拥有电梯所有权,业主方应该首先承担责任,受害人遭到人身伤害,可向金湖大酒店提出索赔。在事故原因确定后,业主方再与维修方、制造商协调解决。如果受害人进行诉讼,业主方金湖大酒店和维修方均可成为被告,负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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