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餐完毕的陈先生在经过酒店大堂时,不慎被通道右侧高出地面约高25公分的装饰灯圈绊倒受伤,造成右胫腓骨下段粉碎性骨折的严重后果,构成10级伤残。由于酒店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在事故中存在过错,被确认承担80%赔偿责任。在金钱豹大酒店支付1.5万元的基础上,闵行区法院于日前作出上海金钱豹宴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赔偿陈先生各类损失8万余元的一审判决。
2008年10月29日晚,陈先生与同事一行在金钱豹公司所属的金钱豹大酒店用餐,餐毕离店时,陈先生在大堂通道行走过程中为避让顾客,不慎被大堂通道右侧高出地面约25公分的装饰灯圈绊倒受伤。陈先生诉称,被绊后,身体顿时失去平衡,跌倒在地,头部撞到餐桌上,右耳撕裂,还觉得右脚疼痛难忍。虽经治疗,但伤势未能完全恢复正常。
经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陈先生伤势鉴定,结论为右胫腓骨下段粉碎性骨折,骨折愈合缓慢,现右膝、踝关节活动受限,评定10级伤残。对此,陈先生认为,酒店地面的装饰灯圈存在安全隐患致自己被灯圈绊倒受伤,金钱豹公司理应承担赔偿责任。经多次协商交涉,但金钱豹公司仅支付1.5万元,无奈之下,只能将金钱豹公司诉至法院。现请求判令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和后续治疗费等计12万余元。
法院认为,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金钱豹大酒店在就餐大堂通道边设置的装饰灯圈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顾客在并不宽敞的通道中行走确有可能被装饰灯圈绊倒,而且酒店亦未能设置一些明显的标志提醒顾客注意,故金钱豹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在此事故中存在过错,应就陈先生在其餐厅因装饰灯圈导致摔倒致伤的损害后果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陈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相当的生活常识,在就餐饮酒后,对其自身行走安全也有相应的注意义务,故对涉案摔伤事故亦自负一定责任。因此,酌定金钱豹公司对陈先生的损害后果承担80%赔偿责任。
陈先生主张的后续治疗费未实际发生,且金额存在不确定性,故在本案中不作处理。经核定,陈先生的损失计11.9万余元,依赔偿八成计,金钱豹则应赔偿9.5万余元。鉴于金钱豹公司已支付1.5万元,故尚需要赔偿80468.70元。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