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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员 韩志华 李锐) 携带改制左轮手枪,劫持酒店老板及其家人、服务员,当场劫取钱财,最终受到了法律的惩罚。2011年6月13日,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以犯抢劫罪判处被告人赵夏林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
赵夏林系禹州市火龙镇后董村人,2003年8月1日凌晨4时许,赵夏林伙同禹州市的于东、李小栓、郝雨等人共谋后,携带改制左轮手枪等作案工具,结伙到驻马店市高新区某酒店,翻墙入内,将居住在酒店内的老板郭浩东及其家人、饭店服务员劫持到房间内,用胶带捆住手脚后,抢走人民币1000余元、手机一部及两对金耳环。经鉴定,被告人携带的改制左轮手枪不具有杀伤力。
禹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夏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暴力手段,入户抢劫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系共同犯罪。鉴于其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劫持|抢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