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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喝醉摔倒致死 酒店被判补偿5万元

作者:资讯中心 来源:职业餐饮网 发布时间:2011年06月15日 点击数: 【字体: 收藏

  一男子在酒店喝醉后摔倒致伤,于几天后身亡。男子妻儿为此以酒店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为由起诉索赔55万余元。日前,天津市河东区法院审理后认为,二原告不能提供证据证实酒店对男子死亡存在违法行为,但酒店在客人醉酒后未能进行得当救助,故判令酒店给付二原告经济补偿款5万元。

  2010年5月6日18时许,中年男子巴某与赵某、吴某等六人在本市一家酒店内就餐,其间巴某及其三个朋友共饮用两瓶白酒,赵某及吴某没喝酒,巴某本人大约喝了250毫升白酒。当晚,巴某的三个朋友先行离开,约21:30,巴某与赵某离开房间下楼时,巴某摔倒在地并出现呕吐、小便失禁等现象。赵某当即与酒店服务员将巴某搭到椅子上,并电话通知朋友开车将其送至医院抢救。经医院检测,巴某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221mg%(中毒量>50mg%)。当月10日,巴某死亡。死亡原因为急性颅脑创伤;死亡诊断为急性酒精中毒、乳酸性酸中毒等。事后,巴某的妻儿认为,酒店方作为从事餐馆经营活动的法人,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巴某遭受人身损害,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为此起诉要求酒店赔偿其母子二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55万余元。法庭上,被告酒店辩称,2010年5月6日晚,死者在其酒店用餐,离店时,醉倒在一楼平地,当时酒店无人在场,服务员发现时死者已经倒在地上。死者在店内用餐时身体健康,没有提出需要搀扶的要求,死者摔倒时店员已经提供了服务。且死者是躺在一楼平地上,并不是楼梯上,酒店楼体符合国家规定,且有充足的照明,所以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结合已查明事实及相关法律,法院认为,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实被告对巴某之死存在“违法行为”。但被告作为餐饮经营者在客人醉酒时,未能及时得当反应,应适当给予原告补偿。据此,法院作出如上一审判决。

  法官说法

  结合此案,主审法官进一步介绍说,就一般侵权行为而言,必须具备四个构成要件:“损害事实”、“违法行为”、“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巴某死亡是客观事实,原告对此也主张被告酒店的楼梯上水渍较多、湿化油腻,是造成巴某滑倒导致其死亡的原因,那么原告就要对被告造成巴某死亡存在“违法行为”提供证据证实。但本案诉讼中,原告始终未能对此提供任何证据,因此,法院对原告此述不予采信。由于不能认定被告对巴某之死存在“违法行为”,也就谈不到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更谈不到被告对巴某之死存在主观过错。

  同时,根据医院病历记载,巴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已远远高于中毒量几倍之多,也就是说巴某当晚饮酒之后处于重度酒醉程度。巴某的死亡证明又记载:直接导致死亡的疾病或情况是“硬膜下血肿”、“脑疝”,而导致硬膜下血肿的原因绝大多数系由外力造成。众所周知,酒精麻痹会使人不能控制自己的思维意识和行为,酒醉之人行动中跌倒、甚至受伤的几率都远高于平常人亦属正常。客人饮酒过量甚至醉酒,作为餐饮经营者,被告是多见且是应当预见的,当此类事件发生时,其反应和采取救助行为的速度亦应比其他行业的经营者敏锐,例如,见到饮酒过量者进行劝阻,出现酒醉人士后协助饮酒人的亲朋拨打“120”急救电话及时施救等。本案中,被告却并未如此作为,其餐饮服务工作有待进一步改进。综合考虑以上情况,被告应当给予二原告适当补偿。(记者孙启明 王学军 通讯员王琪 刘辰 霞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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