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资料 请搜索:
案情回放
赵某于2010年6月开始在北京某酒店当出纳,负责报销及日常支出等工作,保管着公司的现金支票。
2010年7月,酒店法定代表人变更,开户银行需要更换印鉴,赵某趁机将酒店的公章从上级公司借出,在自己保管的20余张现金支票上加盖了公章,以备日后从公司账户内提钱用。
从2010年8月至10月间,赵某在盖章的支票上填写了金额、用途,到银行取款22次,总金额高达90多万元。
“暴富”的赵某开始大肆挥霍,先后购买了两台名牌笔记本电脑、一块名表,又偿还个人信用卡欠款20余万元,并出入高档娱乐场所,日均消费近万元。
2010年11月初,赵某以老家有事为由,向公司请假后逃之夭夭。20天后,公司联系不到赵某,因业务需要将保险柜打开,方才发现巨额现金已丢失。
公司领导亲赴赵某老家找其谈话,赵某退还赃款30余万元后公司报警。
检察官说法
《刑法》第271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本案中,赵某利用其担任出纳的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产90余万元非法据为己有,构成职务侵占罪。文/李莹莹 陈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