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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摔伤起诉酒店 证据不足法院驳回

作者:资讯中心 来源:职业餐饮网 发布时间:2011年05月13日 点击数: 【字体: 收藏

日前,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游客吴某诉合肥某酒店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吴某因不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吴某要求酒店赔偿的诉讼请求。

  吴某诉称,2011年2月15日晚,其与两位朋友一行前往合肥某酒店住店,在办理入住手续时仅用其朋友刘某一人身份证登记。半夜,因房间内卫生间地滑,吴某摔伤导致骨折。事后向酒店索赔遭拒,遂诉至法院诉请赔偿损失,同时申请法院保全酒店的视频材料。酒店辩称,酒店内当日并无吴某的入住信息,遂拒绝赔偿。

  法官根据吴某的证据保全申请,前往该酒店进行视频资料保全。酒店主管称该视频资料因超过保存期限,已自动删除。

  庐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的,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案中,公安机关出具的宾馆入住人员信息查询表仅载有刘某一人入住宾馆的登记信息。吴某主张在其宾馆房间内摔伤的事实,仅有其两位朋友的证言证实予以佐证。根据法律规定,与一方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所出具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另外,酒店以自动删除事发当日视频资料为由拒绝提供该资料的行为,由于宾馆行业监控视频资料的保存期限暂无强制性规定。因此法院不能以该酒店未保存视频资料就简单认定酒店持有对其不利的证据而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据此,因吴某没有证据证实其主张的事实,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吴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吴某不服并提起了上诉。(叶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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