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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男打伤按摩女后坠亡 酒店被判赔14.5万

作者:新闻中心 来源:职业餐饮网 发布时间:2009年12月01日 点击数: 【字体: 收藏

  一男子醉酒之后前往酒店要求按摩服务,结果打伤按摩女后坠楼死亡。虽然警方排除他杀,但死者家属认为酒店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提起诉讼。近日,记者从江门市中级法院获悉,一审判决酒店承担30%责任,赔偿约14.5万元,其后死者家属提起上诉,最后江门中级法院经过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事件:

  酒后按摩酿成惨剧

  据介绍,2008年8月18日晚,区某与两名朋友一起在顺德区均安镇某农庄吃饭。饭后3人一齐前往荷塘一酒店按摩。到达该酒店四楼桑拿部后,3 人分别开设一间房,但区某进房后曾扯脱房间的内线电话丢在地上。部长认为其已醉酒,表示不安排按摩服务。但3人坚持要求,最后如愿。其中,为区某服务的王某进入房间后,就与区某发生争吵,经劝解后才继续服务。

  服务期间,区某用手抚摸和用口咬王某的胸部,王某疼痛呼叫,被区某用手捂嘴。王某挣扎反被殴打嘴鼻。部长和另一女服务员闻声敲开房门,王某流着鼻血哭诉并离开房间,区某也关上了房门。

  过了一会儿,酒店外传出有人坠楼的声音。经辩认,正是区某从四楼房间窗口坠落。区某虽被送往医院,但因伤势过重救治无效死亡。

  公安机关在排除他杀的情况下终结刑事侦查。此后,区某的家属要求酒店索赔,双方意见分歧较大,区某妻女遂向蓬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拒绝对区某的遗体进行处理。

  一审:

  酒店是否未尽安全保障义务?

  区某的家属认为,酒店引诱、容留妇女卖淫,且因窗台过低,没有安装防盗网,存在安全隐患,未能尽安全保障义务,造成区某坠楼死亡。

  蓬江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该酒店是否引诱、容留妇女卖淫,与区某醉酒意外坠楼死亡无因果关系;另外,酒店属公共场所,没有法定义务必须安装防盗网;相反,从消防安全管理角度来看,并不主张安装防盗网。而区某是一个健康正常的成年人,若没有醉酒,不可能意外爬窗坠落。所以导致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是区某醉酒失控造成,对其坠楼死亡应自负主要过错责任。鉴于酒店未能设置有效防护措施,为区某醉酒意外爬窗坠落死亡提供条件,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一个因素;同时,负责人明知区某醉酒,但仍为其提供异性按摩服务,引发事故至严重后果。故此,酒店负责人应对本案的损害结果承担一定赔偿责任。综上所述,对区某意外坠落死亡事故造成的损失,应由区某承担70%、酒店负责人承担30%较为合理。

  于是,蓬江区人民法院判决酒店负责人赔偿区某妻女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医疗费、误工费和交通费合计145195元。

  上诉:

  酒店窗台高度设计是否有问题?

  但区某的妻子不服原审判决,提出上诉。她认为,根据《住宅设计规范》规定“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度低于0.9米时,应有防护设施”。而案发酒店房间的窗台高度为0.8米,区某身高为1.71米,由于窗台没有护栏,稍不小心,失去平衡也可以翻出窗外。因此酒店对区某坠落致死应负主要过错责任。

  法院则认为,建设部的住宅设计规范是针对住宅楼房提出的设计标准要求,是基于住宅房屋的结构安全和工程质量的考虑,要求比较严格。对于酒店房间的相关设计标准是不是也是按住宅房间的同样标准的要求,区某的妻子一二审阶段均没有提供相关的证据证明。而酒店经营者提供的证据不仅证明酒店消防验收合格,而且证明了酒店向消费者提供桑拿等经营行为合法。故区某的妻子上诉主张酒店房间的窗户离地面未达到住宅房间的设计标准以及应安装防护设施的理由不充分,不予支持。

  最后,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南方日报记者陶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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