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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酒店丢车广州判酒店负全责 东莞判赔20%

作者:新闻中心 来源:职业餐饮网 发布时间:2009年09月14日 点击数: 【字体: 收藏

如何解决“同案不同判”?法律界争议自由裁量权,省高院出台“案例指导”

□本报记者 胡军

同样是停在酒店指定的停车场,同样是只有登记没有停车卡,同样是负责保管而不收费,车被盗了,广州的法院判令酒店负全责,而东莞的法院只让酒店承担20%责任。两个相似案例,为何判决结果不同?

案件:酒店丢车判决迥异

去年3月14日,缪先生和妻子陈女士抵达东莞参加展销会。当晚,他们入住虎门太湖大酒店。次日晚上10时许,缪先生将登记在妻子名下的一辆奥德赛汽车,停放到酒店提供的停车场内,并将车门锁好,车场保安对车辆进行了登记。

16日8时许,缪先生去停车场取车发现汽车被盗,随即报案。因此案未破,缪先生与酒店方难以达成赔偿协议,于是将酒店告上东莞市第二法院。日前,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酒店应对缪先生车辆被盗承担责任,至于责任大小,法院酌定为20%。

与此判决不同的是,广州中院此前对类似的一起汽车被盗案作出终审判决。2006年3月21日,司机郑某驾驶一辆轻型货车入住广州市花都区某酒店,并按酒店保安指挥将车辆驶入指定的位置停放,保安作了登记。郑某次日早上退房取车时发现车辆被盗。

广州中院终审判决认定,替客人保管车辆是宾馆应对消费者提供的“附随义务”,酒店应负全责,赔偿原告全部损失76383元。

“同样的案件,广州法院认定酒店方面负全责,为什么东莞法院酌定20%呢?”昨天上午,因不服一审判决,缪先生在东莞市中院与被告展开二度交锋,法庭将择日宣判。

争议:法官自由裁量权大

记者比较两地法院判决书发现,对于车主是否存在过错的认定,法官自由裁量的空间较大,而原、被告争论的焦点也正在于此。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的法官认为,该酒店的停车场对车封闭,对人不封闭,且进出停车场不需凭证,住客明知酒店无法保障其车辆安全,仍选择入住酒店,而且只锁车门没锁防盗锁,对车辆被盗有一定过错。

广州中院的法官认为,酒店作为服务场所,对入住客人的人身、财产均应承担安全保障的义务,客人在酒店住宿,并经该酒店的保安指引将车辆停放在宾馆外,保安也对该车进行了登记,故宾馆对于该车理应承担保管责任。车被盗,责任在酒店,客人没有任何过错。

暨南大学法学教授梁玉霞对此表示:“从适用法条上看,这些个案都没有办错,法官只是行使法律赋予的自由裁量权而已,但把雷同的案例放在一起比较,结果不同确实难以让人心服。”

出招:案例指导力求联动

同案不同判的现象频有发生,广东今年也作出尝试。今年3月底,广东出台了《关于规范民商事审判自由裁量权的意见》,这项意见要求各级法院在审理民商事案件时,应当参照最高院或省高院的指导性案例。

省高院负责人表示,由于省内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地区差异很大,除省法院应发布在全省范围内具有指导作用的案例外,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法院也可结合自身情况发布在管辖范围内具指导作用的典型案例。

通过记者了解,除了省法院发布的案例外,其他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也可积极向省法院选送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例,由省法院审核后统一发布,由此形成全省联动、层次分明的案例指导体系,以减少“同案不同判”现象发生。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卫平认为,案例指导制度是个新瓶子,里面装的是司法解释这瓶老酒,实质上没有变化。

不少学者也担心,案例指导会使本来就有“机械司法”传统的中国法官们更加依赖上级法院,进一步制约法官专业水平的提高。更有学者担心,“错案太多,万一成了指导性案例怎么办?” 

广东某中级法院一位法官不认同这种说法。他说,司法解释的制定通常需要半年以上,很难跟得上司法实践的步伐。该法官说,他手头就有几个拿不准的新型案件,对于案例指导制度,基层非常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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