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营业额的特别约定
营业额代表酒店的所有收入,包括签单及免单收入(签单及免单权利以及额度,甲乙双方另行商定或参照酒店相关制度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管理费的别约定
1、每月管理费中不包括乙方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补贴,相关补贴经双方协商后按第第四十条第2款和第3款执行并由酒店直接支付。
2、双方同意乙方收取管理费后,乙方不再收取其它费用作为收益,但一切有关酒店业务而引起的乙方人员的差旅费、长途电话及传真等费用,按酒店有关财务管理制度执行并划入酒店正常经营费用支出。
3、除本合同所约定乙方向甲方派出的管理团队正式成员外,因酒店管理需要,甲方要求乙方其他管理人员(包括顾问咨询小组成员、酒店开业培训导师或其他管理咨询人员)前往工作而引起乙方人员的差旅费、交通费、住宿费、通信费及餐费等费用,又甲方承担,乙方负责在费用发生前以书面形式叫与甲方确认。
4、经营目标设定后,在此基础上设定的奖励性绩效管理费由双方另行协商。
第九章:目标的设定
第四十七条:管理目标的设定
在酒店硬件条件其他配套具备的情况下,乙方在管理期第一经营年度内使酒店软件服务达到国家旅游风景区四星级服务水平。若因甲方客观情况变化而致使管理目标发生变化,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管理目标。
第四十八条:经营目标的设定
在酒店进入试营业后,根据市场调研情况及酒店自身实际状况,经甲乙双方确认后,设备第一年度的经营指导性任务,在酒店开业前30天书面商议确定。第二年度将在上年度的经营基础上,充分考虑市场环境及产品变化因素,制定双方认为切实可行的经营利润考核指标。
第十章:财务和会计
第四十九条:流动资金保证
乙方根据酒店业惯例,组织拟订管理期内酒店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和方案,提出流动资金需求量,由甲方为酒店提供双方认可的足够确保酒店正常运营的流动资金,并保证在乙方管理过程中步得随意抽调或挪用,以保障酒店的正常运转。
第五十条:重置准备金保证
为酒店长期经营的需要,乙方应向甲方提出保证酒店增设及更换家私、装置及设备以及进行专项的工程基建改造费用的资金(重置准备金)年度使用计划,甲方应全力做好资金保证工作。一般酒店重置准备金在最初的五个财政年度为酒店全年总营业额的2%,第五个财政年度后为总营业额的3%。
第五十一条:会计记录及资料的保存
在乙方对酒店经营管理期间,乙方应为甲方利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制度及其它规定,保留一份有效的会计记录,必要时,业主或其他代表人有权在酒店财务部视察及稽核全部账薄,但要尽可能避免妨碍酒店的正常经营。
第五十二条:经营报表及会计报告
经营管理期内,乙方需审阅酒店日常各项经营日报和月报表,由酒店财务总监于每月8日前提交上月酒店损益表,每半年呈交酒店资金平衡表及营运收益报告报酒店管理委员会并最终形成酒店财务报告。
第五十三条:财务分析
乙方将定期组织酒店财务分析会,开在财务分析会后形成酒店财务分析报告向甲方提交。
第十一章:保险
第五十四条:投保项目
在本合同期限内,甲方应向国家政府批准的保险公司投保如下的保险,并在投保单上注明甲方为投保人,乙方为附加受保人。
财产保险——即按会计师验资报告财产金额的100%投保(已包括基本险和盗抢险,玻璃破碎险和财产升值险)。
机器损坏险——即按会计师验资报告机械部分金额100%投保(包括电脑保险)。
公众责任险——按国家法律保险投保。
现金保险——包括在酒店内及运送中的现金保险。
劳动保险——即用人单位与其聘用员工的责任保险。
工伤保险——包括所有酒店聘用员工。
汽车保险——包括车身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其它按国际酒店行业惯例应投保的保险项目。
第五十五条:保险的特别约定
1、酒店开业前十五天,甲方应委托乙方办理好以上保险项目手续,并留存有关资料。
2、在以上保险范围内,双方彼此同意一切赔偿应向保险公司追讨,所得保险赔偿款用于赔偿事故损失。
3、若甲方对以上保险项目有异议,双方另行协商并备案,在乙方管理期间内将不承担因此带来的一切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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