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会计年度—应解释为与公历年度一致,由一月一日开始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的十二个月期间,第一会计年度由开业第一天开始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11、营业收入—应解释为营业收入减去工商统一税后的营业收入。任何直接或间接发生于“酒店”经营的全部收入,包括但不限于客房总销售、餐饮、酒吧、商场、娱乐设施的收入及电话、传真、洗衣、兑换、代理,及其他酒店操作及设备使用、赔偿费、租赁费等各项服务获得的应纳税营业收入的总和,也包括在顾客帐单上所加的任何小帐以及用人民币代替外币结算时所产生的差额。
12、营业税金—应解释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税法规定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包括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和教育附加。
13、经营毛利—应解释为每一会计年度(或其一部分)之酒店总收入额与酒店营业成本的差额,简释G.O.P。
14、营业成本—应根据统一制度,包括下列项目:
A、人员基本薪资,以及其他常规的或临时的,为酒店员工派发的其他款项,包括加班工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通讯补贴、地区补贴、员工膳食、工装及其它杂项福利,因上述薪资有关法令或法规而产生的应付款项或税项。
B、为酒店而消耗的食品、饮料、物品成本,和一般情况下为收益而发生的成本。
C、因酒店运行而发生的热力、水、电、气、通信和任何其它公用设施费用支出。
D、所有因正常酒店管理经营所需的营业设备,包括2.5所列开支项,购入和更换的开支。
E、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所指定付予管理公司的基本管理费。
F、因酒店营业有关雇佣的独立公共会计师以及因酒店之需而聘请的法律顾问费用。
G、为维持酒店良好状况而产生的修缮、保养及更换费用,除第五十条属业主责任范围的费用外,均列入营业支出。
H、所有广告、业务推广和公共关系开支。
I、一般情况下由酒店或管理公司在酒店所产生的营业费用。
J、付与推销代理及信用卡公司的佣金、费用及开支和预定费用。
K、为开业而进行集中培训的费用,包括其它计划性培训费用及培训奖励。
L、酒店为激励员工而开支的其它奖励费用。
M、根据当地经验,经董事会批准的实际发生的呆帐。
N、为酒店营业而产生的任何直接税项、牌照费、公共事业摊销的缴付,但不包括第2.15条注明的费用。
15、经营费用—下列项目应解释为“经营费用”,不包括在“经营成本”之内。
A、酒店装饰、固定资产和设备的折旧。
B、本酒店的资本和房地产税项。
C、本酒店土地使用费。
D、开业前支出的摊销。
E、第五十条重置储备金的开支。
F、贷款利息。
G、又业主委任的审计师、律师和其他专业顾问费和任何特别费用。
H、奖励性管理费。
I、本酒店业主所得税、固定资产税和利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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