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连带责任
Chapter three Joint liability
第四条 与酒店实施层级管理,管理人员责、权、利对应原则相适应,本考核办法实行层级关联扣罚的连带方式。下级违规被扣罚,
原则上需追究上级督导管理责任。
第八条 连带责任扣分采用向上逐级对半递减的办法扣分,最小扣分额度为0.5分。
第九条 连带责任的界定
1、连带责任,指因上司培训、督导、管理不力导致下级违纪违规之情形。
2、管理责任连带范围的界定(以员工违规为例):
(1)员工违纪违规属轻微过失的,连带责任追究至领班、主管;
(2)员工违纪违规属较严重过失的,连带责任追究至领班、主管、直属经理;
(3)员工违纪违规属严重过失的,连带责任追究至领班、主管、直属经理、部门经理、总监;
(4)当确需扩大连带责任追究范围时,检查人应酌情请示相关上级后决定;
(5)其他各级人员违纪违规连带责任的追究按以上方法类推;
(6)连带责任实施实行层级负责制,由总经理决定在相应的责任事故中总
经理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
3、部门月违纪违规率与部门第一负责人(部门经理或总监)的连带责任。
(1)将部门月违纪违规率与部门第一负责人的管理责任挂钩。对部门当月
未追究至部门第一负责人的员工违纪违规行为计算违纪违规率,若违纪违规
率超过10%的,对部门第一负责人实行连带责任扣分。
(2)部门违纪违规率(V)=部门月违纪违规次数(A)/部门月末员工总数
(B)其中A项中不计已对部门第一负责人执行过连带扣分的违纪行为次数。
(3)扣罚幅度为:按超过10%的百分比数,同比扣减当月工资。
第十条 管理人员不需承担连带责任行为的界定
1、员工明知故犯违反酒店规章制度的,不追究其上司的连带责任;
2、员工已明确自己的岗位职责而未能履行,且被上司及时发现、指出、批评、扣罚的,不追究其上司的连带责任;
3、 员工已明确岗位操作规程而明知故犯,且被上司及时发现、指出、批评、
扣罚的,不追究其上司的连带责任;
4、 员工因不满上司的工作安排,或因个人情绪原因,故意违规,以达到其
报复的目的且上司并无过错时,不追究其上司的连带责任;
5、 员工因个人不满发泄情绪,为达到报复酒店或他人目的而故意实施的违
纪违规行为,不追究其上司的连带责任;
6、由酒店“连带责任界定小组”裁定的不负连带责任的其他情形;
7、经总经理确认可免除连带责任之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连带责任界定小组
1、 职能:当员工违纪违规行为,其上级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难以界定或
发生争议时,提交连交责任界定小组裁定;
2、 职责:必须熟悉本办法,及时广泛调查,掌握情况,集体研究,按照
连带责任实施的宗旨,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认真、负责的态度提出裁定意见;
3、 权限:有权对难以界定或发生争议的连带责任作终止性裁定,一经裁
定,必须遵照执行;
4、 连带责任界定小组成员:组长(由总经理指定)、质检组长、人力资
源部经理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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