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酒店平时对员工的培训,往往过分强调“客人至上”、“顾客是上帝”等服务理念。事实上,在培训中也要提供一些负面案例,以提高员工的警惕性。
2、收银员小王请示不及时,可以假设,如果小王在客人要求兑换人民币时及时请示其主管,可以肯定被骗事情就不会发生。
3、酒店应及时加大并强化对新外币知识的培训,从案例中可以看出收银员小王对新发行的港元知识不熟悉是导致其受骗一个重要的原因。
4、一般而言,星级酒店在夜间为客人外币兑换,在数量是有明确规定的,收银员小王之所以敢违规为客人兑换数额较大的外币,一是因为太相信客人;二是因为怕失去两位客人。因此,在培训员工时:切记不能“以貌取人”;同时也不能盲目的为留住客人而忽略自身的工作职责。(最佳东方)
8、酒店停车被窃由谁承担责任
2000年 1月31日,孙先生驾车出差到一家酒店投宿。大堂副理安排他 把车停在酒店的旗杆下,并由保安24小时值班看管。后车被盗。现请问他 能否向酒店索赔。
问题的关键是确定顾客与酒店副理有关保管汽车的约定的性质。
刚到酒店时,大堂副理将顾客的汽车安置在旗杆旁,并派保安24小时 看管,您同意了这种安排。此时,由于大堂副理的行为代表酒店,所以孙 先生与大堂副里的约定即是与酒店的约定。 由于酒店为旅客提供停车位、并负责保管车辆是服务内容之一。因而, 该项服务是酒店与旅客之间的服务合同中酒店一方的义务。确切地说,是 服务合同所确立的酒店一方的从属义务,与酒店为旅客提供保险箱、康乐 设施等服务的性质相同。依交易习惯,这种服务(义务)的费用(对价) 已经包含在旅客住宿费用中,而并非免费服务。所以,该酒店为旅客保管 汽车并不形成免费保管合同关系,该行为所形成的关系仍然是服务合同关 系中的一部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60条“当 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10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 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 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您的汽车在酒店看管时丢失,酒店 应承担违约责任。关于责任的承担,依据《合同法》第 103条规定“当事 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 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 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 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酒店一方没有履行对汽车的保管义务,至汽车 丢失,所以酒店应赔偿顾客的财产损失。 9、未贴提醒牌用餐丢物品酒店应负责任
2月5日中午12时30分,单先生和两个朋友在文化路某酒店的大厅进餐,当时大厅里顾客不多,单先生背后的几个餐桌是空位,他把西服搭在了椅子的靠背上,手机就放在西服的外兜里。
下午2时左右,单先生起身结账时,发现西服外兜里的手机不见了,他找到酒店服务员领班说明情况后,服务员在单先生用餐的餐桌附近仔细寻找了一遍,也没有发现手机。这时,一个服务员回忆说,曾经有两个人坐在单先生背后的餐桌旁,翻了翻菜谱,但没有点菜就走了,服务员觉得这两个人形迹很可疑,酒店经理立即向建设大街派出所报了案。
单先生认为,他是在该酒店用餐时丢失的手机,酒店既没有张贴防盗牌提醒顾客注意防盗,也没有给自己的衣服套安全袋,并且《消法》也有条款,消费者在消费时有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因此酒店应该作出相应赔偿。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这条规定主要针对经营者自身服务的不完善,比如说顾客因酒店的地板太滑而摔倒受伤,那么酒店就应该承担主要的责任。而单先生的遭遇属于消费领域中的治安案件,不能单独靠《消法》进行调解,他的损失是由酒店经营者和消费者单先生之间的第三者(小偷)造成的,主要是第三者的责任。张贴防盗提示和给衣服套安全袋属于酒店防止顾客被盗的防范措施,酒店有提醒和防范的义务,却不是消费者法定的权利,因没有防范和提醒措施而造成了消费者被盗,酒店是负有连带责任。
10、重庆中天大酒店火灾探析
中天大酒店火灾是重庆直辖以来发生的首例高层建筑火灾。在2002年12月1日凌晨,酒店13楼西餐厅厨房用火时,烟囱高温使排烟管道内的油垢发生燃烧,14层排烟道周围业主放置不当的可燃物随即被引燃起火,烟火又通过排烟道所在的变形缝内的业主自行加建的弱电综合布线井向上蔓延而成灾。同时,烟火还沿烟道蔓延至22层风机口喷出,其波及之处玻璃幕墙爆裂破碎。火灾发生后,酒店员工先使用灭火器材进行扑救,并拔打119报警。与此同时,还紧张有序地组织旅客向室外疏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