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7月1日起实施

石家庄市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讨论通过,并将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办法》所涉及管辖范围包括省会通过即时加工制作、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手段,向消费者提供食品、消费场所和设施的食品生产经营行业,包括餐馆、小吃店、快餐店、食堂等。《办法》规定,餐饮业加工经营场所距离粪坑、污水池、垃圾场、饲养场等污染源半径不小于25米;设置专用的餐厨垃圾收集容器,餐厨垃圾与非餐厨垃圾要分开收集;设有凉菜制作间的,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并要装有制冷空调和紫外线消毒灯,配备专用加工工具、冰箱以及洗涤池。

《办法》规定,餐饮业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其中直接从事食品加工的人员每半年应进行一次传染病检查,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不得上岗。餐饮生产经营者承办100人以上的聚餐和重大接待活动的,应当对所供应的食品留样,并保存48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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