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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规范实施细则

【发布单位】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11-08-30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西宁市、海东地区、各自治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玉树、海西州卫生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重大活动期间餐饮环节食品安全保障工作,我局制定了《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规范实施细则(试行)》,经8月12日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三十日
  一、制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规范》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制定本细则。

  二、保障范围

  2.1党和国家领导人来青视察或参加的大型政治、经济、文化、体育活动。

  2.2省委、省政府要求提供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的会议、展览会和赛事等。

  2.3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办公厅,省委、省政府接待办等部门要求提供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的活动。

  2.4各州(地、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等部门要求提供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的重大活动、重大会议、重大接待。

  三、保障原则

  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坚持"预防为主、科学管理、分级监督"的原则。

  3.1科学管理,分级负责。根据重大活动的范围,各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辖区内重大活动实施统一领导、统一调控。

  按照"谁发证、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要求,负责组织落实辖区内重大活动接待单位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任务。

  3.2提前介入,及早预防。重大活动前食品安全监督员要提前进入餐饮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对不符合餐饮服务规范的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改正。

  3.3认真负责,周到细致。要做到周密部署、精心安排,预先要制定详细方案,参与保障的食品安全监督员要认真负责、严格把关,不放过任何可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隐患。

  3.4纪律严明,严守秘密。参与重大活动保障的工作人员要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敏感性,严格遵守纪律,不得向其他人员透露有关会议、活动的信息。

  四、保障任务分级

  根据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工作的性质和规模,将我省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工作分为以下级别:

  4.1一级保障:在我省举办的党和国家重要活动(会议)、国际性重要的政治、经济、文化、体育活动(会议)、党和国家领导人、外国元首和贵宾在我省期间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工作。

  4.2二级保障: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省级党政机关在我省

  举办的重要的政治、经济、文化、体育活动(会议)期间的餐饮

  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工作。

  4.3三级保障:各州、地、市级党政机关举办的重要的政治、经济、文化、体育活动、会议及重大社会活动。

  4.4四级保障:各州、地、市级党政机关要求提供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的活动。

  4.5一级保障工作由省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二级保障由省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保障任务实际及保障地点组织实施;三级、四级当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五、组织领导

  各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负责组织、落实本辖区内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工作。省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全省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工作进行统一协调与指挥,必要时,可对各区县辖区内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工作进行现场指导;各区县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按照州(市)局安排,抽调人员开展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六、职责分工

  6.1接待单位职责

  接待单位应依照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的规定,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依法承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职责,接受主办单位的管理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积极配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驻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对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所提出的意见认真整改,制定重大活动食谱,并报经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建立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管理机构,制定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实施方案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案,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证食品安全。

  6.2主办单位职责

  主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机构,负责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对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负责。主办单位应当选择符合下列条件的接待单位承担重大活动餐饮服务保障:

  1)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量化分级A级(或具备与A级标准相当的条件;

  2)具备与重大活动供餐人数、供餐形式相适应的餐饮服务提供能力;

  3)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4)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的其他要求。

  6.2.1主办单位应于活动举办前20个工作日向食品药品监督

  管理部门通报重大活动相关信息,包括活动名称、时间、地点、人数、会议代表食宿安排;主办单位名称、联系人、联系方式;接待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重要宴会、赞助食品等相关情况。

  6.2.2党和国家领导人及国外元首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主办单位应于活动举办前10-15个工作日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通报重大活动相关信息。

  6.2.3主办单位在重大活动期间要确保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执法所必要的工作条件(如住宿、用餐、交通等)。

  6.2.4主办单位应当协助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督促接待单位落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并根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建议,调整接待单位。

  6.3、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6.3.1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领导、组织、协调本辖区重大活动期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成立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组织机构,制定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方案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6.3.2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按照重大活动的特点,确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方式和方法,并要求主办单位提

  供必要的条件。

  6.3.3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接待单位进行资格审核,加强监督检查,增加检查频次;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应当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并监督整改,对不能保证餐饮食品安全的接待单位,及时提请或要求主办单位予以更换。

  6.3.4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重大活动接待单位提供的食谱进行审定。

  6.3.5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制定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和通报制度,明确报告和通报的主体、事项、时限及相关责任。

  6.3.6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选派素质高、作风硬、能力强的监管人员,执行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驻点监督工作,并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物资、车辆、通讯等后勤保障工作;

  6.3.7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重大活动期间可疑食物中毒或食品污染事件等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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