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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

《广州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广东省严控废物处理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我局草拟了《广州市餐厨垃圾环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将征求意见稿公布,请广大市民积极参与并提出意见,于2011年9月12日前将意见反馈我局。

    联系人:刘先一
    电话:83203068 传真:83203067
    电子邮箱:liuxy@gzepb.gov.cn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
 二○一一年九月二日


广州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对本市餐厨垃圾处理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整洁,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广东省严控废物处理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含义范围)餐厨垃圾,包括生活垃圾中的餐饮垃圾、厨余垃圾和集贸市场有机垃圾等易腐性垃圾,如食品交易、制作过程废弃的食品、蔬菜、瓜果皮核等。
第四条(工作原则)本市餐厨垃圾处理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鼓励探索适宜的技术工艺路线及管理模式,提高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处处理水平,如生产加工生物柴油、化工产品、有机肥料等。
第五条(管理部门)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城管部门)负责本市餐厨垃圾处理的统一管理。
区、县级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级市城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餐厨垃圾处理的日常管理。
经贸、环保、工商、农业、水务、食品药品监管、卫生、质监、公安等有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六条(经费补贴)餐厨垃圾中厨余垃圾、集贸市场有机垃圾的清运费与处理费的收费标准和收取方式,按照我市城市生活垃圾清运费与处理费的收费标准和收取方式执行。
餐厨垃圾中餐饮垃圾的清运和处置费用由市、区、县级市财政予以补贴,具体办法由市城管部门会同财政、物价等部门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投诉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违法行为或者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和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投诉人。

第二章 收集、清运、处置
第八条(义务主体)饮食经营者、单位食堂等餐饮垃圾的产生者,应当对其餐饮垃圾承担收集、运输和处置的义务。
第九条(申报登记)饮食经营者、单位食堂等餐饮垃圾产生者应当每季度向所在地区、县级市城管部门申报餐厨垃圾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运输、处置等有关资料
前款规定的申报事项发生重大改变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条(台账制度)餐厨垃圾收运、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台账,详细记录餐厨垃圾的种类、数量、来源、去向、用途等情况,每季度向区、县级市城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收集要求)餐厨垃圾中的厨余垃圾、集贸市场有机垃圾应当投放至标识有“厨余垃圾”的绿色收集容器。
第十二条(收集要求)饮食经营者、单位食堂等餐饮垃圾产生者收集餐饮垃圾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市城管部门的要求,设置符合标准的餐饮垃圾专用收集容器存放餐饮垃圾;
(二)应保持餐饮垃圾专用收集容器完好整洁和正常使用;
(三)将餐饮垃圾与其他城市生活垃圾分开收集、放置;
(四)做到餐厨垃圾日产日清。
第十三条(资质许可)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单位,应当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活动。
第十四条(清运要求)餐厨垃圾的运输应按照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路线运往处置场所。
第十五条(清运要求)餐厨垃圾中的厨余垃圾、集贸市场有机垃圾,由各区、县级市环卫运输车队或经城管部门招投标后中标的具有《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单位负责清运。
第十六条(清运要求)饮食经营者、单位食堂等餐饮垃圾产生者应当将餐厨垃圾交由各区、县级市环卫运输车队或者其他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单位清运,签订清运合同,并报所在地区、县级市城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自行清运要求)餐厨垃圾产生者自行清运餐厨垃圾的,应当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第十八条(转移联单制度)饮食经营者、单位食堂等产生的餐饮垃圾在本市范围内的转移实行联单管理制度
未按规定领取联单的,不得从事餐饮垃圾的转移活动。
  第十九条(联单内容)联单由餐饮垃圾清运单位向所在地区、县级市城管部门领取。联单一式四联,餐饮垃圾的产生者和清运、处置单位各留存一联存档,最后一联为区、县级市城管部门备案联。
  联单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单位名称、餐厨垃圾种类和数量、单位负责人或者其指定的其他验单人员的签名。
  第二十条(填写要求)餐饮垃圾产生者和收运、处置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中内容,并加盖公章或签名。
第二十一条(联单运行)在餐饮垃圾清运过程中,联单随餐饮垃圾同行,验单人员应当核对联单载明事项,确保单货相符。
    餐饮垃圾产生者填写联单中产生者名称、餐饮垃圾种类和数量等栏目,经交付清运单位核对签字后,将联单第一联自留存档,其余各联交付清运单位随餐饮垃圾转移运行。
餐饮垃圾清运单位填写联单中清运单位名称等栏目,将餐饮垃圾运抵处置地点并经处置单位核对签字后,将联单第二联自留存档,其余各联随餐饮垃圾交付处置单位。
餐饮垃圾处置单位填写联单中处理单位名称等栏目,按照联单填写的内容对清运单位交付的餐饮垃圾进行核实后,将联单第三联自留存档,并将联单第四联每月报送所在区、县级市城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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