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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和经营企业卫生许可(餐饮业卫生许可)

· 法定依据

1、申办企业向省卫生厅提出书面申请报告。申请报告需写明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人、联系电话、邮编、投资规模等(详见申报材料要求);

2、申办企业填报《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申请书》,同时提供建设项目标明尺寸比例的总平面图(包括周围相关建筑和环境)、布局及设备安装平面图、卫生设施说明;

3、上述材料齐备,省卫生厅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进行选址和设计审查,符合卫生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填发《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

4、企业严格按《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的审查意见施工。建筑项目施工完毕,省卫生厅组织竣工验收,符合卫生要求的,5个工作日内填发《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

5、竣工验收合格后,申报单位提交所有申报材料;

6、卫生行政部门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合法性、规范性进行审核,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出具补充材料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既为受理;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5日内出具受理通知书。

(3)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改的错误,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应当对更正内容予以确认,但申请材料中涉及技术性的实质内容不得当场更正。

(4)卫生行政部门受理或者不受理卫生许可申请的,应当出具书面凭证。

7、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卫生许可后,应当按照相关卫生规范、标准对提供的资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核实,在规定时限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符合卫生许可发放条件的,发放卫生许可证。对不予许可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的权利。

· 申请条件

1、食品餐饮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选址和设计符合卫生要求;

2、经营场所布局符合有关卫生规范的要求;

3、具备健全的卫生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

4、从业人员取得预防性健康体检、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5、经营场所餐饮具符合卫生要求。

· 办理程序

1、申办企业向省卫生厅提出书面申请报告。申请报告需写明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人、联系电话、邮编、投资规模;换证企业还应说明是否保留原证号、企业名称和地址是否变更;

2、申办企业到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卫生窗口领取填报《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申请书》,同时提供建设项目总平面图(包括周围相关建筑和环境)、布局及设备安装平面图、卫生设施说明;

3、上述材料齐备,省卫生厅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进行选址和设计审查,符合卫生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填发《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

4、企业严格按《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的审查意见施工。建筑项目施工完毕,省卫生厅组织竣工验收,符合卫生要求的,5个工作日内填发《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

5、竣工验收合格后,省卫生厅5个工作日内组织对现场餐饮具抽样检验。申报单位同时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省卫生厅认定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于接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

6、所有申报材料合法、完整、规范,省卫生厅正式受理,在承诺时限内对符合条件的发给卫生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给予答复并说明理由。

· 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说明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联系人、联系电话、邮编、经营类别等);

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资格证明如法人证书、董事会决议、章程 或任命文件、工商预先核名通知书;

3、餐饮经营场所、场地的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公证后的租赁协议);

4、《建设项目设计审查申请书》附与申报经营项目有关的标明尺寸比例的平面布置图、功能分区图等;

5、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

6、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

7、《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8、卫生设施的配置(数量、位置)及运转情况;

9、从业人员名单及预防性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10、消毒餐饮具的检验合格报告;

11、卫生管理机构(或组织)及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配置情况;

12、卫生管理制度(原料采购与索证制度,库房卫生管理制度,粗加工卫生管理制度,烹调加工卫生管理制度,凉菜制作卫生管理制度(未制作凉菜除外),岗位卫生责任制、餐具用具清洗消毒制度,卫生检查制度,餐厅卫生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制度等,食品添加剂使用与管理制度,从业人员个人卫生管理制度,各加工环节管理制度);

13、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14、卫生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所交资料均要求A4纸打印(图纸除外),逐页加盖公章,按次序装订;新设立单位无组织机构代码证,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核名通知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凡要求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的,均应在复印件上写明“系原件复印”,并加盖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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