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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委托经营合同

来源:职业餐饮网 发布时间:2011年01月25日 点击数: 收藏 讨论交流
第8条 财政项目 
8.1银行帐户 
管理公司须在酒店业主需要时,即时提供酒店业主依照本合同规定所持的银 
行户口及帐中的情况,在本合同期满或终止时,凡是有关酒店业主的一切款项,扣除管理公司按本合同规定应得的款项,都须转移给酒店业主。 
管理公司将代酒店业主在双方协商选定之银行开设主要帐户。 
上述帐户在合同有效期内均由管理公司控制,支票及其它提款文件将由两位 “酒店”机要行政人员(其中一人由业主指派)联同核准签署后方能盖章,按照第 
3.2条,该同一帐户将用于所有相关开业之存款及支付。 
“特别帐户”以存入及提取所有按照第6.1条用于更换及增添家私“经营再无 用之家私,装置和设置所收得之款项。 
管理公司如认为需要,可以合适的数额和比例,为上述主要帐户开设人民币 
及外汇(美元或港币)户口,管理公司的技术顾问费、基本管理费、奖励性管理费、代付费用等款项及外籍雇员之酬劳,业主同意以港币或美元支付。 
8.2管理公司应收之基本管理费 
由部分开业日起及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管理公司将在每个月的第15天,从“营 业帐户”中收取一个相等于上个月度酒店总收入百分之二点五的基本管理费(按 
税法规定,由管理公司自行完税)。而该管理费将在营业毛利计算中作营业支出处理。 
8.3奖励性管理费 
由开业日开始及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除按照第8.2条所订定之基本管理费外,管理公司每月可按以下方法(方式)计提奖励性管理费。 
(A)各会计年度平均开房率在40%(含40%)至65%以下时(不包含65 %)按营业毛利总额计提4%。 
(B)各会计年度平均开房率在65%(含65%)至75%以下时(不包含75%)按营业毛利总额计提5%。 
(C)各会计年度平均开房率在75%(含75%)以上的,按按营业毛利总额计提6%。 
管理公司在达到上述规定时,可每月计提奖励性管理费,年终结算时按全年 实际平均开房率,调整奖励性管理费实得额。 
8.4付款予酒店业主 
限于以下制定之条款,管理公司将于本合同有效期内每月付于酒店业主,在 其总事务处或由酒店业主随时另行指定之地点,扣除据第8.2条和在第8.3条规定之管理公司基本管理费及奖励性管理费及所有据第3.3条注释之必要流动资金后的 营业毛利(G.O.P)。 
该等每月付于酒店业主之款项将于每年酒店帐目由中国注册会计师稽核后加 以核对调整。 
为计算管理公司每财政年度应得之奖励性管理费,过去财政年度之亏蚀不能 将营业毛利调整。 
第9条 合同期限 
本合同之有效期将由依照第3.5条指定之开业起为期十五年,若管理公司在十五年内达到预期效果,经酒店业主同意后,可由管理公司继续经营。
第10条 一般规定 
10.1酒店财产所有权 
酒店业主全权拥有此酒店及其各部分,或其租借产业,而且除那些双方在本 
合同内已同意外,将不会有产业抵押,设定债权或其他负担,并提供其酒店产业所有权的证据给予管理公司。 
同时,在本合同期限,酒店业主同意以下: 
(A)保持其对酒店全权拥有或租借产业形式之基本权益。 
(B)不参与对管理公司正常合法经营酒店有所影响的任何约束行动。 
(C)进行法律或法律以外之必要行动以保护上述等权益。 
(D)支付及清还任何与酒店有关的租金、特许费和/或其应付的款项或支付部分,或有关之利息,并在一切抵押及负担到期清还时或之前支付一切有关分 期本、利。 
(E)支付所有在经营期间之可使酒店置留的不动产税及估值税。 
如酒店业主未能支付该等租金,税项或其它负担,或未能支付上述之抵押及负担的本、利,酒店可以,但不是必要,用酒店业主名义支付任何或所有该等款项,所有该等由酒店已支付之款项应从应付酒店业主之帐户扣除。 
10.2责任终止—不可抗力 
如因不可抗力情况发生而令至双方未能执行其据本合同规定必要执行的职责, 双方对此可免其咎,概不负责。 
10.3合同终止 
(1)若任何一方违约不能执行本合同规定之责任,并在另一方书面要求执行责任附回执之挂号信发出后三十天还未能执行(假如该等违约不能于三十天内办妥,如违约方已有进行弥补该等违约,则可适当地延长期限),另一方可有权,但 不会影响其它权利及补偿,用书面发出附回执挂号信终止本合同,而不须另行通知或赔偿。 
合同任何一方如对违约一方不采取行使权利的行动,并不能被视为放弃其于 对方随后有任何违约事件时,可采取行动之权利。 
以下情况将视为违约: 
(A) 酒店业主未能履行按本合同或由管理公司与酒店业主所协商之其它合同所指定之财源责任。 
(B) 酒店业主在任何情况下未能于__年__月__日前实行酒店全面营业。 
(C) 管理公司未能以良好的服务执行本合约规定之责任,或未能履行,维持,遵守合同。 
(2) 在本合同有效期限若管理公司在连续六个月内,面对以下的问题,而不能执行: 
(A)兑换为港币或其它外籍雇员来源国之货币汇出外籍雇员之酬劳和其它应收款项。 
(B) 按照本合同规定,由管理公司所指定的货币和收款地点,领收到管理公司应收之费用,酬劳及报销款。 
(C) 应用适当的货币支付进口的消费品及其它设备,使酒店可得到正常的经营及达到正常维修的需要,如上述情况发生,管理公司有权在发出附回执的挂 
号信书面通知后三十天,在不影响其权利和索赔权的基础上,终止此合同,不再 另行通知,也不负赔偿责任。 
(3) 若发生以下情况,任何一方亦可以附回执的挂号信书面通知终止本合同。 
……当酒店被严重损坏及破毁而酒店业主依照第6.2条条款决定不进行酒店的修葺和重建,所有经营终断损失保险赔偿款项应由酒店业主及管理公司根据各方利 益比率公平分配。  
……当酒店无力偿付债项、破产,财产受法院扣押、清算、接收或清盘。 
10.4特别条款 
管理公司在本合同之责任将取决于下列条款: 
……酒店业主将代管理公司从中国官方获得需要之许可证及认可,以容许管理公司用其指定之货币(指港币或美元),在指定之地点,收取或转换其依照本合约所规定的费用、酬劳、报销等款项。 
……取得中国当局之许可证及认可,以容许外籍雇员把他们应得之酬劳转换 成及汇出港币或外籍雇员来源国之货币。 
10.5继承和转让 
如无酒店业主之事前书面同意(该同意不可不合理拖延),管理公司应无权转 让和转移给任何第三者其在合同下之责任。 
此条款不可阻止酒店业主和管理公司转移本合同下之责任予双方集团拥有同 等利益之子公司或附属公司,则其在本合同下之权利和责任应自动转移。 
未得管理公司事前允许,酒店业主不可以转让或转移本合同,或出售、出让或转让酒店予任何第三者,而该允许不应不合理地拖延,在管理公司书面请求下酒店业主应随时提交管理公司一份酒店业主公司之资本持有人、合伙人,或独资 
者之名单和地址。 
酒店业主和管理公司,其承让人及被接受的转让人皆可享受合同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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