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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委托经营合同

来源:职业餐饮网 发布时间:2011年01月25日 点击数: 收藏 讨论交流
5.5.2会计 
管理公司应为酒店业主之利益按照中国的法律和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 
部颁发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会计制度”和其他规定,记存一份所有有关酒店经营之事务之完整的会计记录。此等会计记录根据“统一制度”之规则,但在必要 
时,酒店业主或其代表人将有权在酒店办事处视察及稽核全部帐薄。然而上述行 
动要尽可能避免妨碍酒店的经营,无论如何,在本合约期满时,全部记录将交还酒店业主。会计记录,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在税法规用中文书写或及时用中 
英两种文字对照书写。 
5.5.3常年计划 
(A)开业日后六十天内和最少在下一财政年度开始前三十日内,管理公司将要提呈酒店业主一份下一年度常年计划,该常年计划将包括开房率及损益预算 
表,酒店业务推广政策及提供以下项目之预算。 
……修葺及保养。 
……下一年度酒店之翻新、改建、重建、更换、增添及更新的费用。 
……酒店各部门所有雇员,包括全部行政雇员之薪酬、工资、酬劳及额外津 贴之支出。 
酒店业主收到常年计划后应与管理公司商讨及提出意见,以达到双方一致赞 
同;若酒店业主在收到常年计划后三十天内,没有向管理公司送交一份对该计划的具体书面反对意见,该计划应被视为已获业主批准。 
(B)管理公司在每财政年度执行此合约所订明之责任时,必须努力按照常年计划行事。除遇到意外或特别情况,例如法律更改或管理公司不可控制的情形外, 
不能过于偏离该年常年之计划,招致任何与常年计划有关之巨大额外支出或擅自 
未有酒店业主批准时,更改酒店经营方式,但酒店业主也不能无理拖延批准。管理公司对常年计划不作任何担保、保证及声明,所有计划内推算只可作为合理预 测。 
5.5.4会计报告 
年度内,管理公司将于每月后之十二天内呈交与酒店业主一份由酒店总经理 或总会计主任签发之损益报表,明列上月“酒店”营业之成绩,和一份酒店之资产负债表。 
每年三月底之前,管理公司将呈交酒店业主酒店上个财政年度到十二月三十 
一日止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过之资产负债表及损益报表,若酒店业主在收到资产负债表及损益报表后三十天内没有以书面提出反对,该等会计报告将视为已被 批准。 
5.5.5集团服务及利益 
“酒店业主”将会付还管理公司所有由管理公司协助酒店之经营或进行“酒 
店”管理、物业维修保养和改善所需要之工作而发生的费用,该等费用将列入营业成本,上述工作不只包括一般正常由酒店雇员承担的工作,还应包括经双方同 
意后,由管理公司提供技术协助进行对结构、装置、设备和装饰的改变、修正、改 
建及改善,管理公司专家及所委派专家提供上述服务而发生之费用将包括所有实际薪酬、津贴及有关旅费和膳宿费用。 
第6条 酒店业主责任 
6.1增设及更换家私、装置及设备之储备金(简称重置储备金)。需要增添和更换之家私、装置和设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颁布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固 
定资产标准内属于固定资产周围由酒店业主负责,不属于固定资产范围的物料用 
品和低值易耗品购置,列入营业支出,不属重置储备金开支范围。管理公司应每月将此笔用于增添和更换家私、装置和设备之款项贷记入一个储备金帐户,并存 
入明确定于第8.1条之特别银行户口。 
重置储备金应以每年计算如下: 
--最初之五个财政年度为一个每年相等于百分之贰,以酒店之总收入额计算之数目,跟随之五个财政年度为每年百分之叁,而以后,每年为百分之四。 
每一个财政年度管理公司应提呈酒店业主一份该储备金之开支预算表,作为 常年计划之一部分,所有添置之家私,装置和设备应作为酒店业主之财产。 
经酒店业主同意,管理公司出售对酒店营业操作无用之家私、装置和设备,所 有由此卖得之款项应存入特别的银行户口,贷记算入储备金帐户。 
6.2建筑结构修葺—修改及扩充 
本合同期限内,酒店业主应实施或应已实施任何因要保持酒店的国际水准,或 
满足任何有效法律或规定而需要之工作,酒店业主将承担该等工作所产生之费用。管理公司应每年呈交酒店业主一份认为需要之工作清单给酒店业主考虑和批准。 
酒店业主应在合理时间内实施该工作;如其认为该工作不需要或多余,应在合理时间内通知管理公司。在此情形下,双方应磋商使达到一个双方同意进行之行动,所有这些工作之进行,都应尽量不影响酒店之营业。该工作计划和实施时间表应 
呈交管理公司批准。 
酒店业主并应实施及支付任何一旦发生于酒店的损害或部分损坏所需之结构 
修葺,依此酒店于修葺完成后应享有在未损害或损坏前之标准。该等修葺计划和实施时间表应提交管理公司批准。如酒店在一次事故中全部或部分损坏,而此险 
已包含在保险条款记明于第7条上,那么,如于事件发生后九十天酒店业主仍未对该发生之事实施所需要建或结构修葺,管理公司有权自行实施该项工作,并直 
接向保险公司收回所需款项。 
如酒店业主未执行任何因法律或规定该等要实施之工作,管理公司应有权, 取代引用第10.3条之规定,代酒店业主实施该项工作,但需于三十天前用挂号邮 
件通知酒店业主,任何因该事项而付出之款项,指定由应付予酒店业主的帐户扣除。 
再者,在合同期限内,如酒店业主承担任何酒店之增建或改建,所有该等增 建或改建应视为包括在酒店内,和应在此合同有关条款内由管理公司经营和管理。 
6.3酒店业主的税务 
于本合同期内,酒店业主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及有关规定纳税,并要 
在缴交期限过期前支付所有应由酒店业主承担之所有直接税项和关税。其中包括酒店资本和房地产税项,酒店业主所得税,固定资产税和利得税,酒店土地使用 
费,但因酒店经营产生之应付税项和关税,将由酒店支付和作为营业支出处理。 
酒店业主于收到所有税项和关税之通知、评估和报算表,以及所有收据后之 三十天内将副本提交予管理公司。 
如酒店业主在指定期内未付其应负责缴付之税项时,管理公司将有权在给予 
酒店业主三十天通知后由酒店以酒店业主之名义支付该款项,该等由酒店支付之款项应从应付予酒店业主之帐户扣除。 
第7条 保险 
7.1投保项目 
在本合同的期限内,管理公司应以业主的名义,向保险公司持续投保如下的 保险,并在投保单上注明酒店业主为投保人,管理公司为附加受保人。 
(A) 财产保险……即按会计师验资报告财产金额100%投保(已包括基本险 和盗窃险,玻璃破碎和财产升值险)。
(B)机器损坏险……即按会计师验资报告机械部分金额100%投保(包括电脑保险)。 
(C)公众责任险……按国际法律保险投保。 
(D)财产险项目的利润损失保险投保。 
(E)机器损坏险项目的利润损失险。 
(F)劳工保险……即雇主对其雇员有关之责任保险。 
(G)现金保险,包括在酒店内及运送中的现金保险。 
(H) 汽车保险(包括车身险和第三者保险)。 
(I)其他按国际酒店行业惯例应投之应保项目。 
以上项目保险,应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或中国政府批准的保险公司投保,其 保险费用列入营业支出。 
7.2在开业前十五天,管理公司应办理好以上保险项目手续,并向酒店业主提交有关资料。 
7.3在以上保险范围内,业主与管理公司彼此同意一切赔偿应向保险公司追讨,所得保险赔款用于补偿事故损失,如保险公司赔偿的保险赔款不足以支付所产生之损失款项,而该损失并非由于管理公司的故意行为不当而引起的话,则业主同意赔偿保险赔款不足以支付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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