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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业会计科目表

来源:职业餐饮网 发布时间:2011年01月27日 点击数: 收藏 讨论交流
第161号科目 无形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商誉等各种无形资产的价值。
  二、企业购入或自行创造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各种无形资产,应按实际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无形资产,应按确认的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科目。
  企业用已入帐的无形资产向外投资,借记“长期投资”科目,贷记本科目。
  企业向外转让已入帐的无形资产,其转让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营业收入——其他收入”科目;结转转让无形资产的成本,借记“营业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各种无形资产价值应分期平均摊销。摊销时,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无形资产类别设置明细帐。
  五、本科目的期末余额为尚未摊销的无形资产的价值。
  第171号科目 递延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发生的不能全部计入当年损益,应当在以后年度内分期摊销的各项费用,包括开办费、固定资产修理支出、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以及摊销期限在1年以上的其他待摊费用。
  二、企业发生的递延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摊销时,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开办费应当在企业开始生产经营以后的一定年限内分期平均摊;固定资产的修理支出在修理间隔期内分期平均摊销;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在租赁期内分期平均摊销;其他递延费用应在一定期限内按照费用项目的受益期限分期平均摊销。
  三、本科目应按照费用种类设置明细帐。
  第181号科目 待处理财产损溢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在清查财产过程中查明的各种财产物资的盘盈、盘亏和毁损。
  二、本科目应设置以下两个明细科目:
  1.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
  2.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三、盘盈的各种材料、低值易耗品等流动资产,借记“原材料”“低值易耗品”“物料用品”等科目,贷记本科目;盘盈的固定资产,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和“累计折旧”科目。
  盘亏、毁损的各种材料、低值易耗品等流动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原材料”“低值易耗品”“物料用品”等科目;盘亏的固定资产,借记本科目和“累计折旧”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四、各种盘盈、盘亏和毁损的财产物资,按照规定程序批准转销时:流动资产的盘盈,借记本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科目;固定资产的盘盈,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固定资产盘盈”科目;流动资产的盘亏、毁损,应先扣除残料价值,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的赔偿,借记“原材料”“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剩余净损失,属于非常损失部分,借记“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一般经营损失部分,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固定资产的盘亏,借记“营业外支出——固定资产盘亏”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为尚未处理的各种财产物资的净溢余;借方余额为尚未处理的各种财产物资的净损失。
  第201号科目 短期借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借入的期限在1年以下的各种借款。企业借入的期限在1年以上的各种借款,在“长期借款”科目核算,不记入本科目。
  二、企业借入的各种短期借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归还借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发生的短期借款利息,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预提费用”“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债权人设置明细帐,并按借款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第203号科目 应付帐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经营中发生的各种应付款项。
  企业经营中发生的各种预付款项,也在本科目核算。
  二、企业发生应付帐款时,借记“原材料”“燃料”“库存商品”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偿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按规定预付供应单位的货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材料验收入库后,借记“原材料”等科目,贷记本科目。补付货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旅行社应付给提供劳务的饭店、车船队的结算费用,应按结算帐单的金额,借记“营业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偿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结算单位设置明细帐。旅行社使用本科目时,可在本科目下设置“应付国内结算款”“应付联社结算款”等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第209号科目 其他应付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应付、暂收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如应付租入固定资产和包装物的租金、职工未按时领取的工资、存入保证金、应付统筹退休金等。
  二、企业发生的各种应付、暂收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应付和暂收等款项的类别和单位或个人设置明细帐。
  第211号科目 应付工资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应付给职工的工资总额。包括在工资总额内的各种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不论是否在当月支付,都应通过本科目核算。不包括在工资总额内的发给职工的款项,如医药费、福利补助、退休费、创造发明、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等,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向银行提取现金准备发放工资时,借记“现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支付工资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科目。从应付工资中扣还的各种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
  职工在规定期限内未领取的工资,应由发放工资的单位及时交回财会部门,借记“现金”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
  月份终了,应将本月应发的工资进行分配,借记“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实行提成工资制的小型企业,提取的提成工资也在本科目核算。
  四、本科目应设置“应付工资明细帐”,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按职工类别、工资总额的组成内容等进行明细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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