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堂个人卫生制度

1. 食堂从业人员必须掌握有关食品卫生的基本知识。

2. 食堂从业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体检,新参加食堂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都必须进行健康体检,在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食堂工作。

3. 食堂从业人员在出现咳嗽、腹泻、发热、呕吐等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4. 食堂从业人员应有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必须做到“四勤”(勤洗澡、勤换洗衣帽、勤洗手、勤剪指甲)、“五不”(不留长指甲、不涂指甲油、不戴戒指加工食品、不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吸烟、不带病上岗)。

5. 穿戴清洁卫生的工作衣、帽上岗,并把头发置于帽内。

6. 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便后都要用洗洁精或肥皂及用流动的清水洗手;接触直接入口的食品之前应先洗手消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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