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消费”成餐饮业潜规则

餐饮业潜规则缘何有“法”无天


“这种最低消费的规定也太不合理了!”6月1日,对于兰州某大学学生小张来说过得有些郁闷。这天,为了接待远道而来的朋友,小张在学校附近的一家酒吧请客。

喝完酒后,小张招呼埋单,账面上显示,他们花了150多块钱。但是,酒吧工作人员说,他们店内的“最低消费额”为180元,小张需按店里规定的180元标准支付。

这让小张当场与店方发生了争执。但是迫于无奈,小张最终还是多添了20多块钱,凑够了这180元的“最低消费”金额,付给了店方。

“最低消费”成餐饮业潜规则

事实上,像小张这样的经历,很多消费者都曾经遭遇过。餐饮企业内部向消费者拟定“最低消费”、不允许消费者自带食物、酒水等限制消费者消费自由的标准,已经成为餐饮界业内普遍流行的一条潜规则。

在听到小张的遭遇之后,记者随即拨通了兰州市城关区的几家酒吧和几家火锅店的订餐电话。通过与服务员的交流,小张所讲述的情况得到了证实。

在这些酒店里,前来消费的顾客被要求必须消费达到一定金额的最低限度。否则,既便是消费不足,顾客也将会被酒店方以“最低消费”标准规定的价格收取费用。

通过走访及亲身的消费经历,记者发现,在一些规定顾客必须达到“最低消费”标准的餐饮店内,里面的食物价格都十分昂贵。比如,普通市面上只售两块钱一瓶的啤酒,在这些店内会被卖到五元到十元一瓶,甚至更高。在一些高档一点的饭店,这种门槛般的“最低消费”就能达到四五百元。

餐饮业中普遍存在的这种不合理的规定,被市民们称为“霸王条款”。

“霸王条款”只为牟取暴利

据餐饮业内有关人士说,饭店做出“最低消费”规定,一方面有利于提高酒店的档次,另一方面,也可以将低消费顾客群体排除在外,提高酒店场所的利用效率,从而可以提高酒店的营业额。

针对这一问题,兰州大学法学院教授李志强分析:“正是试图获取暴利的心理,让部分商家把本应作为‘上帝’的顾客变成了肆意宰割的对象,成为部分餐饮企业做出‘最低消费’违法规定的根源。”

李志强评价:“这种情况说明了消费者在商家面前处于弱势群体的地位,消费者的正当权益得不到实现,这是不公平的。”

甘肃省消费者协会的一位负责人的话证实了这一说法。这位负责人说:“很多消费者受到餐饮企业‘最低消费’要求的情况的确十分普遍。但是,能真正主动维权的人很少,我们很少接到这一类型的投诉。”

消费者维权行为成本过高

对于自己未能主动投诉的原因,小张解释说:“遇到这样的事情,虽然很气愤,但是,又能把他们怎样呢?现在的人该做的事情那么多,哪有那么多的时间和精力去投诉啊?再说,投诉了,能管用吗?”

对此,李志强认为:“维权行为的成本过高和某些执法部门工作效率的低下,是让消费者产生维权惰性的重要原因。”

兰州市民马先生说:“去饭店吃饭,顾客想吃多少东西,想花多少钱,应该是自己的权利。”

“‘最低消费’的要求破坏了市场经济的秩序。”李志强教授分析,“它是一种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在一些情况下会带来部分餐饮企业走向垄断。”

“餐饮企业私自定‘最低消费’一类的‘霸王条款’,受害最严重的,自然是广大消费者。但与此同时,这种违法乱纪行为的普遍化也会让老百姓对政府、执法部门产生消极看法,影响政府的形象。”李教授说。
杜绝“最低消费”需社会共同努力

其实,对这一扰乱市场秩序行为的规范并非无章可循。据了解,早在2004年,甘肃就颁布了《甘肃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条例中对“最低消费”问题做出过明文规定。其中第十八条称:餐饮业的经营者“应当尊重消费者对服务内容和服务项目的选择权,不得设定最低消费和限制性消费”。

而且,在过去的几年中,兰州市也曾多次对餐饮业收费价格进行规范整顿。如2005年1月有关部门曾发文明令禁止并严查餐饮业随意加价和巧立名目收取价外服务费的行为,严禁经营企业采取“最低消费”等限制手段。

然而,虽然执法部门没有放松对此类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但是在每次严打结束后,这类违法行为又会很快复出,屡禁不止,几乎成为了餐饮行业规范工作中的一块“顽疾”。

“打击‘最低消费’的非法行为,需要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努力。”李志强认为,首先,执法部门一定要加强管理、杜绝不作为现象,让消费者的维权投诉电话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让老百姓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的保障,其次要加强宣传和动员,让老百姓真正能够拿出维权行动的勇气。(华汝国 记者 周文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