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保险

  第一条:年薪制人员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和保险,其享受内容和享受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条:年薪制人员可享受特别福利保险,但公司若发生经济效益滑坡或其他重大事件,经董事会研究批准后,可停止支付。   第三条:终生健康险:   1、以年度为单位进行核定,每任职满十二月,发放一年的终生健康险;   2、享受条件:任满一年,考核成绩在良好以上者;   3、董事长(第一层经理人)为万保额;   4、总经理(第二层经理人),为万保额;   5、公司副总经理及第三层(或相当)经理人,为万保额;   6、正副总监、总经理助理及其他第四层(或相当)经理人,为万保额;   7、部门正副经理、销售副总助理及其他第五层(或相当)经理人,为万保额;   第四条:国内外进修:   1、董事长(第一层经理人)、总经理(第二层经理人)任满一届,考核结果良好及以上,可享受国内外中长期进修;   2、副总经理及其他第三层(或相当)经理人任满一届,考核结果良好及以上,可享受国内外短期进修;任满两届,考核结果良好及以上,可享受国内外中长期进修;董事长或总经理认为必要者,可不受此规定限制;   3、正副总监、总经理助理及其他第四层(或相当)经理人、部门正副经理、销售副总助理及其他第五层(或相当)经理人任满两届,考核结果良好及以上,可享受国内外短期或中长期进修;董事长或总经理认为必要者,可不受此规定限制;   4、以上条件均为必要条件,是否执行根据公司具体情况进行安排。   第五条:一次性退职金:   1、董事长(第一层经理人)享受条件为任满一届以上,考核结果良好以上,其标准为:  享受标准=最后年度年薪总额*(1+实际任职年限/10)*1.0   2、总经理(第二层经理人)享受条件为任满一届以上,考核结果良好以上,其标准为:  享受标准=最后年度年薪总额*(1+实际任职年限/10)*0.9   3、副总经理及其他第三层(或相当)经理人享受条件为任满一届以上,考核结果良好以上,其标准为:   享受标准=最后年度年薪总额*(1+实际任职年限/10)*0.7   4、正副总监、总经理助理及其他第四层(或相当)经理人享受条件为任满一届以上,考核结果良好以上,其标准为:   享受标准=最后年度年薪总额*(1+实际任职年限/10)*0.6   5、部门正副经理、销售副总助理及其他第五层(或相当)经理人享受条件为任满一届以上,考核结果良好以上,其标准为:   享受标准=最后年度年薪总额*(1+实际任职年限/10)*0.5   6、一次性退职金在任职期满后,一次性发放;   7、任职未符合上述期限规定要求,由于工作调动原因等离任,且考核结果良好以上者,按实际任职年限核发退职金。   第六条:工作地在公司本部的中高层管理人员,福利住房按公司原住房分配制度执行。   第七条:工作地在公司本部以外的中高层管理人员享受福利住房:   1、任期满一届以上者,可享受福利住房;具体规定为:任期满一届,公司提供40%房款作为首付款;任期满两届,公司提供其余60%房款;该款项不直接发放给个人,由公司直接支付给房地产商。   2、购房标准:第三层经理人及以上(相当)为120平方米;第三层经理人以下(相当)为100平方米;   3、福利住房房价不得超过某省中高档商品房平均房价。   4、以上标准为最高限额,所购住房低于购房标准者,剩余款项不发放给个人,超过购房标准者,超标部分房款自付。   5、福利住房产权归购房者个人,所有相关责任购房者自负。   6、住房福利计划自聘用之日开始生效,自任职满一届开始执行。   7、任期未满一届者,不享受此福利。   8、任职不满一届,由于工作调动原因等离任,且考核结果良好以上者,经总经理(或董事长)批准,可以按实际任职年限进行核算。   9、任同一层次职务二届以上(不含)者不重复享受福利住房。   第八条:其他特别福利与保险计划,根据公司效益和实际情况另行规定。   第九条:特殊福利计划的执行,以国家相关财税制度为依据列支。   第十条:因企业重组、并购等非个人因素造成职位丧失或职位下降者,根据任职年限按比例提前执行上述计划。   第十一条:对于公司目前中高层现职中,经考核不具备任职资格,但对企业的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者,如服从公司统一安排,离开现任职务,可以在本制度执行的同时,提前执行特别福利计划,同时,授予“企业功勋”光荣称号。具体标准将根据现职进行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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