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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客房部奖惩条例

来源:职业餐饮网 发布时间:2008年05月01日 点击数: 收藏 讨论交流

辞退、除名或开除

1、严重失职、营私舞弊,造成重大损失。

2、被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V 4、盗窃或私拿中心物品,私开客房。

5、侮辱、诽谤、殴打、恐吓、威胁、危害同事和领导或打架斗殴。

6、酗酒、赌博造成恶劣影响。

7、不服从领导指挥,拒绝领导指派的合理工作,经教育无效。

8、故意损坏公物。

9、利用公职谋私,贪污、挪用公款。

10、对外界发表有关中心的污蔑性言论,发表有损中心声誉的言论,严重损坏中心形象。

11、记一次大过失或两次小过失或警告后仍无明显悔改表现。

12、其他严重违章违纪行为。

(奖励条例)

1、 在服务工作中,成绩突出、表现优异。

2、 提出合理化建议,对提高服务质量或节能降耗做出贡献。

3、 优质服务,受到中心领导或客人好评。

4、 责任心强,及时发现各种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5、 拾金不昧,为中心赢得声誉。

6、 扎实工作、吃苦耐劳、团结同事,受到一致肯定。

7、 见义勇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宾客财产生命安全。

8、 在其他方面有突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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