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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福居火锅加盟

来源:餐饮管理 发布时间:2006年12月01日 点击数: 【字体: 收藏

口福居加盟要求

北京口福居京味饮食有限公司成立于1992年,主营京味火锅.”口福居火锅城”及商标、商号均在国家工商局注册登记. 口福居北京总店以肉嫩料精而火爆京城,深受京城百姓的喜爱.三年来,口福居在国内16个大中城市开设分店,每个分店开业都有北京大腕明星前来表演助兴.各分店经济效益丰厚,成为当地餐饮名店,为宏扬京味饮食文化和继续发展口福居京味饮食全国连锁事业,欲在外省市建立口福居分店,诚邀各界有实力的企业或个人加盟北京市口福居饮食连锁集团.欢迎到北京考察。

加盟要求:
1. 分店为主要投资方,总店不向分店做货币投资;
2. 分店面积应在800平方米以上;
3. 分店投资总额应在120万以上;
4. 分店地理位置应在市区较繁华地区,并有300平方米停车场;
5. 总店以注册的商标、商号及技术秘密为投资股份,分店按每日营业额的10%向总店支付使用费。

口福居加盟函

允许加盟方(简称甲方)加盟方(简称乙方)
一、加盟费:
1、乙方在合同签定前十日内向甲方支付加盟费人民币五万元整。
2、上述款项在双方签署合同前十日内以现金、汇票或电汇邮政的方式支付甲方,甲方提供指定帐号。
3、加盟费一次性支付,合同延续年加盟方不再支付加盟费。双方合同终止加盟费不再退还。
二、商标商号及技术秘密使用费的数额和支付方式
(一)使用费的数额
1、在合同期内,乙方按口福居分店的月营业额(包括请客、签单)的5 %比例向甲方支付使用费;
2、乙方按月营业额(包括请客、签单)的5 % 比例向甲方所支付的使用费为税后商标商号使用费;甲方不再支付税费。
3、营业面积在800平方米以上,营业额低于3000元以下的,乙方可不支付使用费;营业面积在400平方米以下的,营业额低于2000元以下,乙方可不支付商标商号使用费。
4、甲方允许乙方每月按营业额扣除3000元人民币作为招待费。
(二)使用费支付方式
1、乙方从开业后第14天开始向甲方支付使用费。
2、后续各月的使用费的支付方式为:于每月1—3日内支付上一个月的使用费。
3、乙方须以现金、汇票或电汇邮政等方式支付使用费。
三、原辅料供应
1、乙方在合同期间,未经甲方许可不得使用其他渠道提供的原料以及技术。
2、合同期间由甲方供应乙方原辅料。乙方所需配货规格和数量应提前15天通知甲方,配货单双方确认后,乙方应在甲方配货前10天按甲方的要求及时汇清货款。甲方在未收到乙方货款前不执行配货义务。
3、甲方接到乙方的货款后,10日内将货品发到乙方分店。
4、羊肉(口福居贡品羊肉)的价格到2002 年,价格为11.00 元人民币 500克(不含运费,甲方保证其所供羊肉为精制贡品羊肉)。
四、加盟考察:
乙方确定分店地址后通知甲方,甲方派人考察,条件符合口福居分店标准双方签定合同。
以上内容为口福居加盟的主要内容,请阅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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