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胡先生介绍,今年10月8日,他在北京一家餐馆内就餐消费100余元。结账时,餐馆方面提出如果他不要求开具发票,便同意赠送价值10元的雪碧饮料一瓶。胡先生便要求餐馆开具一张收据,餐馆方面表示此收据不能换取发票,并在收据上注明“发票已开”字样。随后,胡先生又提出要求,自己交付10元钱后凭收据换取发票。餐馆方面同意了胡先生的上述要求,并在收据上注明了联系方式以及“大雪碧1瓶10元未付”等字样。
胡先生认为,消费者用餐后索取发票既是监督国家税收的权利,也是公民应尽的一项义务,而餐馆“不开发票就赠送雪碧”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公民权利。同时,胡先生表示不愿意为了获取区区几元钱的利益,而扰乱国家的税收秩序。故起诉该餐馆,要求餐馆就其所遭受的影响和伤害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1万元精神损失费。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