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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员猝死KTV 雇主依法应赔偿

来源:职业餐饮网 发布时间:2011年09月27日 点击数: 收藏 讨论交流

  8月9日,信阳市浉河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因KTV服务员陪酒促销导致心脏病发作而死亡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韩某是信阳市某高校在校大学生(有心脏病史),由于家境贫寒,所以韩某每晚到信阳市浉河区某ktv当服务员,当时韩某和该KTV的经理钱某达成的协议规定:韩某每月基本工资为800元,上班时间为每晚的21:00——01:00,同时按照其负责的包间客人消费酒水的档次和数量予以提成,每瓶最低提成10元,最高提成100元。2010年12月25日晚上10点左右,张某、王某、赵某等人前往该KTV进行消费,席间韩某以陪酒促销的方式向顾客进行兜售酒水,韩某在饮用了大约3瓶红酒以后,突然感到胸部不适而昏倒在地,后被张某等人紧急送往浉河区某医院进行救治,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后经法医鉴定,张某系因过量饮酒后引发心脏病突发,致心跳猝停而死亡,过量饮酒是导致死亡的主要原因。钱某在支付了医疗费用以后,拒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韩某的母亲贾某索赔未果的情况下,于2011年7月26日向浉河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钱某赔偿其女儿韩某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等合计共计20万元。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或者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本案中,韩某在钱某从事的KTV工作,双方就已经形成了雇佣关系,钱某因陪酒而引发心脏病死亡,其陪酒行为可以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因此,对于韩某的死亡,钱某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同时韩某在明知自己有心脏病的前提下,以陪酒促销的方式而大量饮酒,自己本身也存在重大过失,法院遂作出判决,钱某对韩某死亡所产生的各项损失承担其中80%的赔偿责任,共计16万元。

  浉河区法院 许浩 高海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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