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饭店图新鲜频繁换厨师

来源:职业餐饮网 发布时间:2012年06月03日 点击数: 收藏 讨论交流

 金陵晚报记者报道 一些饭店为了菜品翻新给消费者带来更新鲜的体验,频繁更换厨师。为了更方便地更换厨师、菜系,这些饭店并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近日,在南京白下区一家饭店打工的老胡(化名)就遭遇了这么一件郁闷事。

迟迟不跟新厨师签合同

今年2月份,老胡经人介绍,认识了白下区一家酒楼的张老板(化姓)。

经过几次交谈后,张老板表示很欣赏老胡的手艺,同时信誓旦旦地告诉老胡,愿意把酒楼的后场包给他,由老胡负责召集人手。同时,作为后场的负责人,老胡的工资自然开得很高。

采访中,老胡告诉记者,由于张老板很爽快,所以自己很快就帮酒楼找了12个擅长淮扬菜系的大厨,酒楼也从先前的川菜风格变成了现在的淮扬风格。

“但是,我通过打听得知,这家酒楼之所以生意兴隆,除了服务好,经常更换菜系也是一个特色。菜系换了,厨师也自然要换。”得知老板经常换厨子,老胡有点担心,毕竟这12个厨师都是自己挖来的。

为此,老胡特地找到了张老板委婉表达了自己的想法。“工资可以稍微减一点,但是最好签一下用工合同。”没想到张老板听到这个想法后,跟老胡诉起了苦。他希望老胡和十二位厨师先试用半年,做出点成绩,让股东们心服口服后,自然会签劳动合同并缴纳各类保险。

以嬉笑为由开除两人

转眼三个月过去了,厨师们虽然很努力,但并未得到张老板的认可。老胡抱怨,“他经常对员工们横挑鼻子竖挑眼,甚至从老家带来两位亲戚,也安排在后场,监督大家干活。”

5月8号,张老板的这两位亲戚在后场监督时,指出切墩与冷盘两个厨师工作时间嬉笑不庄重,建议张老板处罚。张老板当即对老胡宣布两人被开除了。

“我们觉得老板故意找理由开除两人。在跟大家商量后,我们一致决定,所有厨师共进退,要走一起走,要留一起留。”

得知这一消息,张老板更生气,由于4月份的工资还没发,所以张老板严厉地告诉老胡,如果厨师们一起走,就扣掉4月份的工资。双方争执不下,甚至动起了手。

第二天,老胡和12位厨师来到了白下区矛盾调处服务中心,要求维权。了解到这一情况后,调解律师请来了张老板。面对厨师们的质问,张老板表示,酒楼有规定,每月23日发工资,所以工资必须要等到那时才能发放。在这期间,大家可以继续回来上班,工资照算,但是那两位被开除的厨师不许上班。

为此,厨师们再一次闹将起来,经过调解,双方达成共识,12位大厨和老胡全部离职,工资结算至5月8号那一天。

〉〉〉律师观点

试用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

对此,江苏衡鼎律师事务所的殷建新律师解释,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就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为避免用人单位以试用期的方式克扣劳动者工资,《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作出了明确的限制。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且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小贴士

试用期内也不能随意辞退员工

在刚刚过去的2012年第一季度,据有关部门对劳动合同纠纷的统计显示,因试用期发生的争执,近八成来自于劳动者或用人单位的认识误区,主要反映在以下三个方面。

误区一:试用期可不订合同,期满再签劳动合同。

误区二:先订立试用期合同,期满再签正式合同。

误区三:只要是在试用期内,辞退员工无需理由。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40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尚在试用期内员工的劳动合同,必须具如下条件:员工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患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等条件之一,或者是由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等。用人单位并不能随心所欲在试用期内辞退员工,如果辞退,不仅应说明理由,而且理由必须成立。据劳动午报

□通讯员 宋宇

金陵晚报记者 潘思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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