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奖励、处罚、赔偿、申诉条例

为了公司更好的发展,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提高餐饮从业人员的自身素质,特制定以下条例作试行,此条例以基分形式实施暂订1/分。

一、 奖励:对有下列突出表现行为的员工,按不同表现给予奖励。

1、 服务态度好,服务质量高,受到客人书面表扬者加10-20分。

2、 发现事故苗头及时准确采取应急措施,避免事故发生者加10分。

3、 拾金不昧者按上交现金金额给予不同奖励。

4、 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对改善经营状况,提高服务质量或降低成本消耗有重大贡献者加10-20分。

5、 品行端正、技能娴熟、爱岗敬业、团结同事无错点或病事假,被评为优秀员工者月末考评加100分。

6、 得到客人点名表扬者每次加10-20分。

7、 认真完成各项工作,并认真做好督导工作面被评为优秀督导者月末考评加50分。

8、 每月无迟到、早退、病事假及罚单不超过50分,全勤奖50元。

二、 处罚:对有下列违规行为的员工,按不同程度给予处罚。

1、 仪容仪表不合格,上班不着工装、不戴工牌、留长指甲、随身配备不齐,女员工不着淡妆、头发散乱、男员工发过耳、女员工发过肩者,每项扣5分。

2、 迟到、早退、迟到在10分钟以内者扣5分,30分钟以内者扣10分,30分钟至两小时以内者按旷工半天处理,超过两小时按旷工1天处理,事假不得超过一个小时,一个小时以上按半天处理。(注:旷工按日工资三倍扣出:病假扣当天实发工资,事假按日工资两倍扣出,病事假无假条亦按旷工处理。)

3、 工作时间擅离岗位,闲逛、闲聊、高声喧哗、吃零食、吸烟、干私活、睡觉者每项扣5-10分。

4、 工作时间主管级以下人员不能带手机,私自用公话者每次扣10-20分。

5、 工作时间对客人不使用普通话或站立服务不标准者每项扣5分。

6、 微笑服务,对客人不使用敬语,无迎送声,每项扣5分。

7、 乱扔纸屑、烟头、垃圾、随地吐痰或不及时清理区域内流动垃圾每项扣5分。

8、 私自挪用客用品,包括上客时间占用卫生间,每项扣5分。

9、 摆台不合乎规范,少放、漏放、错放、及责任区卫生不合格者每项扣5分。

10、 下班后无故在餐厅逗留,高声喧哗,影响秩序者每项扣5分。

11、 下班离店时不主动接受检查者每次扣50分,私拿公司财物者,小样物品每项扣50分,超过三次者作开除处理扣500分,按情节严重给予开除。

12、 除主管及督导以外的人员未经允许不得随意进入吧台,违者每次扣5-10分。

13、 不爱护公共财物者每次扣5-10分,如有损坏按实物原价赔偿。

14、 私自吃、喝餐厅内的食物(包括剩余食物)及未上桌食物按所吃食物的原价作赔偿并扣50分。

15、 私自调换班次者,每次调换双方各扣20分。(必须经过部门主管签名)

16、 服务态度差,操作不规范,被客人投诉者每次扣10-50分,三次以上作开除处理(注:根据实际情况作分析、处理)。

17、 不服从领导安排,上班打牌(包括下班时间在店内打牌),酗酒、打架斗殴者每项次扣50-100分,过错方加1倍处罚。情节严重者作停工(停工一天扣发三天日工资)或开除处理。

18、 一月累计旷工三天以上者(含三天或一月累计迟到六次以上者(含六次)作开除处理,当月事假五次劝其离职。)

19、 任何员工不得以任何形式拒客,一经发现视情节轻者扣10-50分处罚,情节严重者开除处理。

20、 内部员工不许谈恋爱,一经发现通知离店并不计退工资及保证金。

21、 不使用托盘操作者每次扣5分。

22、 每月累计处罚100分以上者开除处理,处罚5分以上者直接影响绩效及全勤奖金。开除及自动离职都不计退保证金及工资,经公司开除或自动离职者,以后永不录用。

23、 贪污、盗窃、赌博、营私舞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者作开除处理,视情节严重者送有关部门查处。

24、 殴打、恐吓、要挟客人,同事或领导,作开除处理,视情节严重者送相关部门查处。

25、 工作严重失职,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严重后果者,作开除处理。

26、 拾获财物隐匿不报,据为己有者作开除处理,视情节严重者送相关部门查处。

27、 因病不能正常工作者,予以劝退。

28、 上、下班时间不得着工装逛街、逗留、违反者视事情严重者扣10-50分。

三、 赔偿

1、 收银员漏收、服务员少报、漏报、由责任人全额赔偿。

2、 违章操作,损坏财物及导致失误的一切损失由责任人按实际损失情况作赔偿。

3、 传错或上错菜由责任人照价赔偿。

4、 值班人员下班不关好水、电、气带来的损失由责任人全额赔偿。

5、 交由个人保管的用品、用具及所属区域的公共财物的遗失或损坏照价赔偿。

四、 员工申诉:员工在工作中无论与同事、领导发生纠纷、对各级管理人员有不满之处或对工作安排不满,均可以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本部门领导逐级投诉,但必须遵守以下条例:

1、 不得提供伪证。

2、 不得公开或私下散布不满情绪。

3、 不得在事情未得到解决之前,拒绝执行工作。

4、 不得固执己见、强词夺理、不服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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