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结帐、对帐:
(一)结帐是结算各种帐簿记录,它是在一定时期内所发生的经济业务全部登记入帐的基础上进行的,具体内容如下:
1.在结帐时,首先应将本期内所发生的经济业务记入有关帐簿。
2.本期内所有的转帐业务,应编成记帐凭证记入有关帐簿,以调整帐簿记录。如待摊、预提费用应按规定标准予以摊销提取。
3.在全部业务登记入帐的基础上,应结算所有的帐簿,具体方法参见"记帐规则"的第11点。
(二)对帐是为了保证帐证相符,帐帐相符,帐实相符。具体内容如下:
1.帐证核对:是指各种帐簿(总帐、明细分类帐以及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帐等)的记录与会计凭证(记帐凭证及其所附的原始凭证)的核对,这种核对主要是在日常编制凭证和记帐过程中进行。月终如果发现帐帐不符,就应回过头来对帐簿记录与会计凭证进行核对,以保证帐证相符。
2.帐帐核对每月一次,主要是总分类帐各帐户期末余额与各明细分类帐帐面余额相核对,现金、银行存款二级帐与出纳的现金,银行存款日记帐相核对,会计部门各种财产物资明细类帐期末余额与财产物资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的保管帐相核对等。
3.帐实核对分两类:第一类现金日记帐帐面余额与现金实际库存数额相核对,银行存款日记帐帐面余额与开户银行对帐单相核对,要求每月核对一次;第二类各种财产物资明细分类帐帐面余额与财产物资实有数额相核对,各种往来帐款明细帐帐面余额与有关债权债务单位的帐目核对等,要求每季核对一次。
附二:
货币资金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和管理,保证货币资金的安全,实现货币资金的统一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货币资金指公司所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实体、部门。
第四条 各实体负责人对本实体货币资金的安全负责。
第五条 公司货币资金支出必须经总经理批准,否则一律不允许支付。实体货币资金经公司总经理授权实体总经理,经实体总经理批准,在授权范围内可支付。
第六条 公司按以下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
(一)申请:公司部门或个人用款时,应提前填写借款单,注明借款事由、金额等内容,并附相关证明。
(二) 审批:由公司总经理或其授权人审批。
(三) 复核:由公司财务经理复核。
(四) 办理支付:出纳员根据审核无误的借款单办理支付,并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第七条 现金管理规定
(一)、现金的使用范围:
1、 工资、津贴;
2、 个人劳务报酬;
3、 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4、 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及其他物资的价款;
5、 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6、 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7、 中国人民银行同意的其他必要的现金支出。
(二) 核定库存现金
库存现金是为保证各店日常零星支出,按规定允许各店留存的现金的最高数额。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各店核定的库存现金最高限额如下:
公司:15000元
1公司:5000元
2公司:3000元
各店财务应严格执行此规定,公司财务部将不定期进行抽查,如发现违规行为分别对店总、驻店财务负责人、出纳员处以200元、100元、200元的罚款。
(三)现金支出的规定
1、公司采购部正常的市内原材料采购,借支现金在20000元以下的,部门经理签字后,报请总经理和财务经理签字办理;市外原材料采购30000元以内签批手续相同,超此标准,需报请董事长签批。
2、采购部除以上现金采购外,其他物品采购借款一律不得超过1000元。
3、其他部门及各店的零星开支需预支现金,500元以内的由部门负责人或店总批准后,由财务部经理签字办理;500—2000元增加公司总经理的签批;超2000元需报请董事长批准。经办人五天内必须凭发票办理必要的冲销入帐手续,五天内不报销者,每推迟一天罚款50元。
4、借款出差的人员回公司后,五天内(以返城车票时间为准)应及时到财务部报帐,每推迟一天罚款50元,经办人若有欠款,财务部有权在当月的工资中扣回。
5、前次借款无故未报销者,不得再次借款。
6、本公司职工非经董事长批准一律不准从财务上借款,否则给予店总、出纳和驻店会计主管各100元的罚款。
(四)现金管理的其他规定
1、 各店营业收入应当日送存开户银行,需向公司报帐的单位,于每周二、周五向公司报帐一次,每拖延一天,分别对店总及驻店负责人罚款50元。
2、 各出纳不得以白条抵库,不得私借公款,违者每次对其罚款100元。对各种临时性借款应在规定时间内及时清理,对超过6天(含6天)的临时借款每项每天罚款20元。
3、 任何人借款必须填制公司统一印制的“借款单”,由部门经理签批,同时签批人为担保人,有协助财务部执行规定的义务,如经办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报销手续,部门经理负连带责任,每次罚款20元。
4、 现金要做到日清月结,每日结出各帐户的余额,驻店财务负责人每月至少抽盘现金2—3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做出盘点报告于次月的2号之前上报公司财务负责人及各店总,违者将对其罚款50—100元。
第八条 银行存款管理规定
(一)按照《银行帐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银行帐户。
(二)对于1000元以上的支付业务应使用支票。
(三)为确保银行存款的安全,支票和印鉴应分别保管,出纳人员保管支票和财务专用章,主管会计保管私人印鉴。
(四)银行存款要做到日清月结,每日结出各帐户的余额,不准开空头支票,每开出一次空头支票,将对出纳人员罚款50元。
(五)为准确掌握银行存款的实际余额,出纳人员应及时地进行帐证、帐帐及帐单的核对。
(六)月末各主管会计应编制出银行余额调节表,对于未达帐项,要落实其真实性,对于调节不符款项应及时查找原因,并于次月的6日前将银行余额调节表上报财务负责人,每拖延一天罚款50元。
附三:
商品物资材料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商品物资材料的管理,做到账实相符,保证会计核算质量,加强成本控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对所有经营的存货一律实行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核算,由实体统一到公司总库领用的制度,价格核算上实行随行就市。原则上长途采购的原材料采购成本由公司采购部制单员重新核定后拨入实体,商品价格原则上由公司采购部在原采购成本的基础上加价5%后拨入各实体。
第三条 物料及库存商品的盘点:月末(25日)结账前,由各仓库保管员、厨房核算员对库存进行盘点,并写出盘点报告,资产会计负责监盘,对出现的账实不一致现象,要查找原因,当月处理完毕。
第四条 燃料盘点:月末(25日)结账前,由各实体资产会计、保管及使用部门进行现场估算盘点。
第五条 水电表计量:月末(25日)结账前,由工程部负责抄各水电表数,并将结果报财务部门。
第六条 原材料管理规定:
(一) 领用:各实体在领用原材料时,必须做到数量准确,价格能随货同行,各实体原材料保管员、厨房人员验收时必须核对数量,对出现的误差及时更正,并当场签字认可,不准代签。
(二) 库存:公司采购部仓库和各实体的原材料,每月末结账前必须进行一次清库盘点,所有原材料都要过称计量。对冷库内原材料要清理到库外进行过称。公司采购部仓库盘点时,由资产会计监督,保证盘点表的真实正确,并与财务账面核对。如出现积压的原材料直接记入成本,而不再作为库存。
(三) 厨房各班组厨师长每周六晚和每月25日晚营业结束后要安排人对本班组现存原材料进行盘点,对所有原材料都要过称计量,盘点时由资产会计监盘。确保盘点正确。
(四) 厨房经理和厨师长要做好原材料的日常监督,对冷库、厨房内部仓库的钥匙要明确责任人,对出现的损失、变质由责任人赔偿,分管管理人员负连带责任。
(五) 高档原材料从总库领用后要特殊管理,如干货类要由保管人建立收发记录,发出要经过膳食经理的审批,收发记录要报实体财务存档管理。
(六) 海鲜池养殖员对贵重海鲜要建账管理,及时登记收发记录,收货时要有厨房经理或厨师长签字,发出数量及时办理签字手续,做到日清月结。对出现的海鲜死亡及时冷藏或协调处理,每月资产会计要进行盘点,核对盈亏,各店海鲜池每月允许有500元的合理损耗,超过合理损耗要追究责任。
(七) 各实体财务在核算周、月饮食成本率时必须根据真实的原材料盘点表,不能随意变更、弄虚作假,对违反规定严肃处理。
(八) 各实体膳食经理、厨师长、主配和保管人员要学习成本控制的相关知识,做好成本预算并认真执行以上规定,做好监督控制。
第七条 商品管理规定:
(一) 公司商品实行协议采购制度,对没有采购协议的商品各实体一律不准销售。同时对两个月内滞销的商品,将不再销售。由采购部每月负责统计各实体滞销商品的种类、数量、金额及供应商,并通过财务部上报公司总经理,经公司总经理批准退货后,由采购部商品保管员负责在10日内联系客户给予全部清退。
(二) 商品盘点:公司总库由公司资产会计每月监盘一次;各实体仓库每月由实体资产会计监盘,对库房内出现因商品过期而造成的损失,由该保管员负责赔偿并做违纪处理;吧台在售商品由财务稽核员不定期抽查,各商品员要对所保管商品的保质期及时检查,因个人原因而超过保质期的商品,由该商品员负责赔偿。
(三) 商品促销:各实体按公司统一规定的商品销售政策推销。各实体吧台商品员及服务人员不允许擅自为客户推销商品,更不允许接受客户赠送的礼品,如果发现上述事件,将对商品保管员、财务负责人及其他当事人严肃处罚。
(四) 商品外借:各实体库房、吧台一律不准对内部员工外借商品,购买可以,但必须以现金结算,不准还商品。对于因外借商品而出现的后果,由商品保管员或收银员全部负责。吧台之间因货源不足需借用商品,须有收银员的亲自签名,由商品保管员办理调拨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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