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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多年的餐厅是临时建筑 餐厅状告出租方索赔百万

经营多年的餐厅,突然收到城管的拆除催告,面临歇业的危险。原来,租来的场地只是临时建筑,而且早已超过使用期限。

近日,餐饮公司把出租方告上法院,索赔100万元损失。

昨日,导报记者从思明区法院采访了解到,这一临时建筑已经是在逾期使用。2006年6月,某餐饮公司与筼筜湖管理中心签订了一份租赁协议,租下临湖一排房屋,租期为10年。这一排房屋为经审批而建起的临时建筑,租赁协议上对相关的权利义务也进行了约定。

随后,餐饮公司投资装修餐厅,并很快开始经营。2013年4月,筼筜湖管理中心在收到城管的拆除通知后,向餐饮公司发出律师函,要求退还房屋。

根据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向双方发出的催告书表明,因临时建筑项目逾期使用,并擅自改、扩建,要求自行拆除,逾期不主动履行的,将依法强制拆除。

在法庭上,餐饮公司起诉称,因为房屋本身的原因造成协议无法履行,筼筜湖管理中心也有过错。

但是,被告筼筜湖管理中心拿出协议反驳,认为早已明确这是临时建筑,相关手续需由餐饮公司办理,使用期限到了,餐饮公司未续办,这才导致城管部门发出拆除的催告书。而且,协议已经规定,由于不可抗力因素或政府指令要求撤出出租房屋,双方互不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因此,如今餐馆要求赔偿损失不合理。

近日,思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餐饮公司要求赔偿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临时建筑,租约有效吗?

思明区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的《房屋租赁协议》部分有效,即租赁期限中2006年5月1日至2008年10月29日的部分有效,其余的租赁期间属于无效协议。

另外,由于超过使用期而导致租赁期限无效的原因在于餐饮公司自身,而且,合同也约定“双方在合同因约定的终止条件成立而必须终止时”,双方互不承担任何经济赔偿责任。因此,餐饮公司要求筼筜湖管理中心赔偿损失的诉求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