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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人就餐摔伤致残 酒楼担责40%

顾客正要坐下吃饭,突然跌倒受伤,酒楼对此是否担责?日前,永川区法院审理认为,酒楼没有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一审判决酒楼老板担责40%。

法院审理查明,去年12月17日晚7点,因奶奶过世,41岁的何某将亲朋好友带至永川区某酒楼吃晚饭。她走到酒楼通道门口附近一餐桌准备坐下吃饭,突然跌倒。

何某送往医院治疗7天,诊断为胸椎骨折、腰肌损伤。今年4月,司法鉴定何某胸椎骨折致10级伤残。该酒楼为50岁的雷某所有。何某多次索赔未果,于是将雷某起诉到永川区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10万元。

雷某经永川区法院传唤后未到法庭。

永川区法院审理认为,何某称受伤是因雷某酒楼地面湿滑所致,雷某没有到庭提出反驳意见,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地面在事发当日不存在湿滑情形。同时,从何某提供事发当日照片看,她所要就餐的餐桌距离餐厅一通道口较近,该位置不利于充分保障在此就餐顾客的人身安全,雷某也没有在附近设置安全提醒标志,因此雷某没有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40%的赔偿责任。

法院认定何某各项损失共计7万元。日前,永川区法院一审判决雷某赔偿何某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