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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对服务不满 天津男子数次纠缠烧烤店被判刑

一男子到饭馆用餐,因琐事却持续数次上门逞强耍横,并强拿硬要他人财物。近日,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寻衅滋事罪对其提起公诉。

被告人张某某,男,本市人,无业,曾因盗窃罪、销赃罪、强奸罪被判处过刑罚,2010年减刑后获释。

2013年7月20日18时,张某某与孙某某(另案处理)到本市红桥区洪湖里一烧烤店就餐,期间,张某某因服务问题,将就餐所用的饭桌无故掀翻后离去。21日18时,张某某纠集孙某某、陈某等30余人(均另案处理)二次到该烧烤店,无故干扰该店正常营业,后被他人劝走。22日18时,张某某与孙某某、陈某再次到该烧烤店,以可为该店“平事”为由,向被害人李某某索要人民币5000元未果。

2013年7月30日15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又以“入股”该烧烤店为名,找到被害人李某某,并向其索得现金人民币5000元。

案发后,经被害人李某某报警,公安机关于2013年9月26日将被告人张某某抓获归案。归案后,被告人张某某家属将赃款5000元退还被害人。

红桥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强拿硬要他人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积极退赔,弥补被害人经济损失,具有悔罪表现,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遂,判决被告人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