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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餐店员工上下班发生车祸 老板赔48万

员工受雇于个体工商户,在上下班途中不慎发生车祸,后经鉴定为三级伤残。为了逃避对受雇人的赔偿责任,个体户竟办理了营业执照注销登记。昨日,记者从天宁法院获悉,该个体户被判赔偿员工48万元。

林某是我市一快餐店店主,张某在该店从事送餐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林某也未为张某缴纳工伤保险。2012年,张某骑摩托车上班途中与一辆客车相撞致重伤,住院治疗后花去医疗费17万元,后经鉴定为三级伤残,林某一直不闻不问。2012年4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张某为工伤。林某不服,此后1年多,先后向市政府及法院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均被维持工伤认定。

2013年6月,林某向工商局申请注销登记,快餐店被注销。2013年10月,林某向天宁法院提起诉讼,以主体已不存在为由,要求法院确认双方不存在工伤保险关系。

天宁法院审理后认为,快餐店虽已办理注销登记,但营业执照注销只是表明其自注销之日起丧失了经营资格,在注销前该个体工商户应当承担的工伤赔偿责任并不会消失,其民事责任仍应由经营者林某承担。依照相关规定,劳动者因工负伤,用人单位应根据国家规定给予劳动者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后的相关工伤待遇,均由用人单位按《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规定予以支付。据此,判决林某向张某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等4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