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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拟立法规范餐饮具集中消毒 最高可罚3万元

昨天,南京政府法制网就《南京市餐饮具集中消毒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集中消毒餐饮具若不符合国家餐饮具消毒卫生标准,责令集中消毒单位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征求意见稿明确,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餐饮具集中消毒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餐饮具集中消毒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统一的举报、投诉电话并向社会公开。举报、投诉属实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规定对举报、投诉人给予奖励。

如果要开一家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先得向所在区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餐饮具集中消毒生产经营活动。

征求意见稿规定,集中消毒生产经营场所不得建于居民楼内,且距离有毒、有害场所及其他污染源三十米以上。此外,清洗、消毒、包装总面积不得小于二百平方米,餐饮具集中消毒从业人员应当取得有效健康证明。从业人员无有效健康证明上岗的,处以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集中消毒后的餐饮具应当独立包装,并在包装上标明集中消毒单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消毒日期和保质期限等内容。集中消毒后的餐饮具经检验合格并附消毒合格证明后,方可销售。如果未按照要求进行包装、标注或者附消毒合格证明的,责令集中消毒单位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若在监督检验中发现集中消毒单位不符合选址、建设或生产要求,或未按照规定进行检验或者提供消毒合格证明,以及消毒后的餐饮具不符合消毒卫生标准的,将其评定为“不合格”。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使用不合格集中消毒单位提供的餐饮具。

与此同时,集中消毒单位生产经营场所建设、生产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