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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拟对餐饮“潜规则”开刀

    何为明码标价

     餐饮行业明码标价是指餐饮行业经营者对所经营的菜肴、销售的商品(包括烟酒、饮料等)和提供的服务,按照有关规定公开标示价格的行为。餐饮行业价格标示签须经价格主管部门监制,并注明12358价格举报电话。

    标价分为几类

餐饮行业明码标价形式主要有菜谱、鲜活产品价目牌、商品标价签、服务价目表。

一、菜肴、面点等应当使用菜谱标示,标示内容包括品名、计价单位、价格等;

二、套餐应标明该套餐的总价格、所含菜肴和面点、酒水的名称、规格等;

三、鲜活产品应使用鲜活产品价目牌,标示内容包括品名、计价单位、规格等。

     苏报讯(小圆)不少市民在外出就餐时经常碰到这样的烦恼事:餐具碗筷要收钱;点的水产海鲜等高档时令菜,标着云里雾里的“时价”;婚宴年夜饭等冒出不少莫名其妙的费用等,近日出台的《苏州市餐饮行业价格行为规范(征求意见稿)》,针对这些餐饮行业“潜规则”,作出了明确规定。

     据市物价局市场价格行为监督管理处有关人士介绍,为规范餐饮明码标价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以及去年8月1日实施的《苏州市市场价格行为监督管理办法》 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苏州市餐饮行业价格行为规范(征求意见稿)》。

     据市物价局有关人士介绍,《征求意见稿》,以及统一的苏州市餐饮行业菜谱、价目牌、商品标价签基本样式,目前已在市物价局网站公布,将在面向社会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完善,预计今年5月实施。

      以盘计价菜肴  标明重量数量

     应当使用服务价目表标示,标示内容包括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收费范围和附加条件等内容;经营场所销售的烟酒、饮料等商品应当使用商品标价签;鼓励经营者根据经营环境和经营特点,采用成品或半成品出样标价;以盘计价的菜肴应当同时标明食材的重量、数量等内容,菜肴半成品、鲜活产品未公开标示加收加工费、配料费的,不得另行收取。 

     打折产品必须 提供消费明细

     经营者标示承诺打折计价的消费内容和价外服务费,应标明具体的标准、方法、范围和品种。凡未明示的,一律按消费总额打折计算。经营者提供套餐服务,套餐内所有菜肴、商品和服务金额之和不得高于套餐服务的价格总和。经营者应在结账时向消费者提供消费明细表。消费明细表应如实列出消费项目的种类、名称、单价、数量和金额,以便消费者核查并监督。

    大型宴会要签订格式合同

    经营者提供婚宴、年夜饭或大型宴会等服务,应事先与消费者协商确定消费项目、服务内容、具体价格,并签订格式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必须经消费者签字确认方可生效。经营者不得采用格式条款免除自身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排除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

    经营者应提供  免费餐具纸巾

    对一次性碗筷等收费热点,《征求意见稿》明确,经营者应向消费者免费提供干净安全的餐具和餐巾纸。提供其它有偿商品和服务应主动告知消费者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并事先征得消费者同意。凡未明示或未经消费者同意的,不得收费。 

    以下行为请举报

     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不在经营场所或者醒目位置明码标价

     菜谱、价目牌(表)、标价签填写不全,缺项、漏项

     菜谱、价目牌(表)、标价签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量单位、价格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

    对同一商品,在同一消费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本、菜谱,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

    使用虚假的或者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方式 

    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

    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

     虚假优惠折价,诱骗消费者消费

     未征得消费者同意强制推销食品、提供服务或者故意加大标价牌上已标明的数量(重量)诱骗消费

     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

    谎称销售价格低于其他经营者的销售价格

    提供的商品与出样的成品或半成品严重不符

     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手段,欺骗消费者

     其他欺骗性的标价行为和价格欺诈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