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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定餐馆与居民楼最小间距

    市政府《关于防治饮食经营服务业环境污染的通告》于2005年11月17日开始执行,距今已有8年。对于近几年出现的居民楼附近的油烟污染并未涉及,尤其是餐饮店与居民楼的合理距离并未进行规定。

     随着环境保护意识的增强,各地纷纷出台或修改规定,明确餐饮店与居民楼之间的合理距离。比如《广州市餐饮场所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规定,“新建餐饮场所与周边环境敏感建筑的距离不得少于9米。 ”“两类餐饮场所不受上述规定限制:一是不设厨房和中央空调的兑制冷热饮品、凉茶、零售烧卤熟肉食品、食品复热的餐饮场所;二是不设炒炉和无煎、炒、炸、烧烤、等产生油烟和废气制作工序的甜品、炖品、西式糕点、中式包点等餐饮场所”。《济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2年11月开始实施)确定了在 4类场所禁止从事餐饮服务项目,包括不含商业裙楼的住宅楼;未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与居住层相邻的楼层;与居民住宅楼等环境敏感目标水平间距小于9米的场所。


    栾少湖建议启动《青岛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修订程序,或另行修订发布 《关于防治饮食经营服务业环境污染的通告》,借鉴其他城市的修订规定,增加明确规定“新建餐饮场所与周边环境敏感建筑的距离不得少于9米。 ”

     对于上述距离的规定,考虑到部分餐饮行业特点,设置除外条款,比如“两类餐饮场所不受上述规定限制:一是不设厨房和中央空调的兑制冷热饮品、凉茶、零售烧卤熟肉食品、食品复热的餐饮场所;二是不设炒炉和无煎、炒、炸、烧烤、等产生油烟和废气制作工序的甜品、炖品、西式糕点、中式包点等餐饮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