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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食品将被追刑责

    入刑规定单列一条:

  更清晰更明确

  “新《消法》对行政处罚和入刑都有明确规定,食品消费属于相关规定重点领域,显示了立法者力促改善包括食品消费在内的消费大环境的决心和信心。”中国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董祝礼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仔细比对新、旧《消法》,不难发现,新《消法》将入刑的规定单独列为一条,即第五十七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董祝礼解析,现行《消法》对入刑的规定散见于多条规定中,例如第四十一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鹰在解析《消法》修订过程和新《消法》特点时表示,将散落于多条中的有关入刑规定单列为一条,也是让入刑规定更加清晰、明了。“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肯定的,因此没有必要加前提和诸多背景强调。”

  入刑震慑违法行为:

  呼吁加大力度举报更多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巡视员扈纪华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介绍,《刑法》已经有8次修正案了,不断完善和修正的《刑法》对于食品经营违法犯罪予以了明确规定,显示了我国保障食品安全的决心。“目前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与质量状况和国际先进水平还有较大差距,与人民群众的健康需求还有较大差距,我国食品安全的形势面临着严峻考验。”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主任王范武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近年来消费者因蔬菜、水果、大米、水、油、奶、酒等日常食品和各类添加剂、保健食品致毒、致病,甚至致残、致死的情况激增,当食品和餐饮消费者遇到严重伤害致残和死亡等情况时,对于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常有必要,可极大震慑食品生产经营犯罪行为,提振消费信心。例如阜阳劣质奶粉事件涉案人被法院判处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罪;2008年“三聚氰胺”系列案件中多名被告获罪,原三鹿集团董事长田文华被判无期徒刑并处巨额罚金,这也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入刑后,审判食品犯罪案件中首次采用的最高量刑。

  据最高人民法院统计,2012年全国法院系统共审结生产销售瘦肉精、地沟油等有毒有害产品以及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件1.4万件,判处罪犯2万余人。“伪劣产品有很多种类,这其中和食品直接相关的案件并被判处的罪犯并不多。可以说,总体而言从近年来的司法实践来看,因食品生产、销售真正入刑的情况并不多,食品经营犯罪行为入刑的规定更多的是起一种震慑和示范作用。”扈纪华认为,究其原因,食品生产经营的犯罪行为日益隐蔽,违法犯罪分子作案手段日益多样化,给有关部门执法和打击犯罪带来一定难度。

  重典治乱:

  打击食品犯罪司法须给力

  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曹三明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食品生产经营犯罪行为入刑涉及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等部门,现在的问题是消费者受到权益损害后,向有关部门投诉时,多数消费者会在民事赔偿方面提出要求,真正向公安机关举报的情况不多。“公检法机关主要为被动执法,在这样的大背景下,没有线索,公安机关就没办法立案侦查,不立案,后面的控告、起诉和审判等环节就无从进行。因此,因食品生产、销售入刑的情况多是问题食品造成了重大人身伤害特别是群体性权益损害的案例。”“不仅是在立法层面,打击食品生产经营犯罪行为在司法和执法层面也显示了亟待加强的必要性、紧迫性。”专家坦言,在司法实践中需要考虑涉案人的民事责任和缴纳行政处罚的罚款、罚金,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时也需要大量资金赔付消费者。食品生产经营犯罪分子入刑一方面可能会影响到民事责任的承担和行政处罚的到位,同时大中型食品企业解散或者倒闭破产后,大量员工的工资、去向和许多后续问题也非常棘手,社会影响较大。“不管客观情况如何,加大对食品生产经营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重典治乱是今后食品法治的大趋势。”专家强调。